一、案情簡介
2014年10月21日,原告某銀行與被告某公司簽訂了《綜合授信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最高綜合授信人民幣360,000,000.00元,授信期限自2014年10月21日至2025年4月20日止。同日,原告分別與其他三名被告簽訂3份《最高額保證合同》、2份《最高額權利質押合同》、1份《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了多種擔保方式,并辦理了登記。原告與被告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簽訂《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貸款人民幣26,200,000.00元,貸款期限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年利率4.35%。并約定本合同作為具體業務合同,與《綜合授信合同》、《最高額保證合同》、《最高額抵押合同》、《最高額權利質押合同》構成一個完整合同關系,本合同項下貸款占用綜合授信合同項下的綜合授信額度。合同簽訂后,原告根據合同約定向第一被告發放全部貸款。但貸款到期后,被告未按合同約定按時還款,已經構成嚴重違約。
某銀行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岳曉峰、姜璐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判決支持了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包括本金、利息、罰息、復利、抵押擔保責任、連帶保證責任、質押擔保責任、律師費、訴訟費等。
三、案件總結
原、被告之間簽訂的《綜合授信合同》、《最高額保證合同》、《最高額抵押合同》、《最高額權利質押合同》《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應受法律保護。根據合同的約定,原告已按合同約定發放了全部貸款,其已經完全按照借款合同履行提供貸款的義務。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代理人在仔細研究合同關于借款人未按時還款的違約責任等條款后,依據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主張。本案的難點在于罰息的計算方式較為復雜,同時應當注意合同利率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