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崔某與錢某于2012年在哈爾濱市依蘭縣民政局登記結(jié)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雙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礎(chǔ)薄弱,雙方性格不和,經(jīng)常吵架,導致感情破裂,無法溝通。于2017年5月崔某從哈爾濱回到上海開始分居生活。分居期間,錢某也從未過問崔某的情況,對崔某漠不關(guān)心,沒有溝通,彼此積怨,導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無和好可能。故崔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崔某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路勤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jié)果:
法院支持了崔某的訴訟請求。
三、案件總結(jié):
本案中,崔某提供了查詢婚姻登記的查詢函、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通知書、上海市的居住證、勞動合同書、手機通話記錄、診斷報告、機票等用以證明崔某與錢某已分居滿兩年。包括APP記錄(留言威脅崔某),以及錢某酒后暴打崔某受傷的照片。法院最終以崔某與錢某經(jīng)他人介紹相識三個月即登記結(jié)婚,感情基礎(chǔ)較薄弱,婚后因瑣事產(chǎn)生矛盾,因感情不和分居已達二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破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判決崔某與錢某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