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原告朱某與被告許某于1975年5月18日結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兒女均已成年,朱某以40多年雙方感情一直不好,許某不孝順公婆、不干家務、不關心朱某、不承擔家庭責任和義務,二人經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懷疑女兒不是其親生為由將許某訴至法院,并請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本案案涉房產共三套。一審法院判決許某與朱某離婚,但以涉案房產中的兩套尚未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明為由不予調整,告知當事人待取得完全所有權后,另行起訴。法院僅分割了一套房產。
許某委托岳成所為其二審階段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路勤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二審法院撤銷一審的民事判決,發回重審。
三、案件總結:
本案中,代理人在開庭前向開發商及房產處咨詢案涉兩處房產已具備辦理產權登記的條件,并就一審法院在判決離婚的基礎上未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查清,遺漏訴訟請求等相關事實依法提起上訴。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七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當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以該兩處房產未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明,不予處理,告知當事人待取得完全所有權后,另行起訴,與上述法律規定不符。一審中,許某主張朱某承擔涉案房產一套的物業費等相關費用、分割房產租金、朱某名下的理財產品以及返還涉案房產手續。但一審法院對許某的主張是否成立并沒有進行闡述。屬于遺漏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違反法定程序。二審法院認定一審違反法定程序,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