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19年8月2日,某出租汽車公司與徐某簽訂了《車輛經營承包合同書》,合同約定:某出租汽車公司將質量合格、運營手續齊全的出租車一臺發包給徐某,車輛已交付給徐某。徐某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向某出租汽車公司交納車輛定額運營租金, 承包期限自2019年8月2日起到2027年6月23日止。但徐某自2020年3月起至2020年12月份止一直拖欠車輛定額運營租金,徐某的行為已嚴重違約。在雙方無法協商的情況下,某出租汽車公司將徐某訴至法院。
某出租汽車公司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路勤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裁決結果:
支持了原告某出租汽車公司的訴訟請求。
三、案件總結:
徐某駕駛的營運車輛系某出租汽車公司以發包的形式提供給徐某的營運工具,雙方簽訂的車輛經營承包合同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本案中,某出租汽車公司按照某市出租汽車管理處和出租汽車行業協會聯合下發的相關文件要求,對于徐某應交納的費用做了相應減免。但徐某仍未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 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