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11年10月26日,被告某電梯公司給原告某工程公司出具了項目授權書(原告系被告在黑龍江省的主要授權代理商),授權某工程公司以某電梯公司生產的產品參加某項目的投標及商務洽談。某電梯公司負責所供產品的質量、安裝并提供質保期內的保養服務。2011年某工程公司與某建筑公司簽訂了《電梯供貨合同》,某建筑公司與某電梯公司的分公司簽訂了《電梯安裝合同》,2011年12月9日,某電梯公司與某工程公司簽訂了一份與某工程公司和某建筑公司簽訂內容一致(除電梯總價款外)的《電梯訂購合同》。后因某電梯公司違約。某建筑公司將本案的被告某電梯公司及原告某工程公司起訴至法院。因某電梯公司與某建筑公司無直接合同法律關系。法院判決由某工程公司支付了某建筑公司110萬元。現由于某電梯公司的違約行為造成了某工程公司的損失,故某工程公司將某電梯公司訴至法院。
某工程公司委托岳成所為其一審、二審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路勤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支持了某工程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案件總結:
本案中,某電梯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導致某工程公司向某建筑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某電梯公司應當就其違約行為向某工程公司賠償損失。對于律師費,因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故法院也支持了律師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