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高某與董某系親屬關系,二人所有的房屋為樓上樓下,謝某與高某、董某系鄰居關系,高某的房屋由董某實際居住。高某的涉案房屋掛在中介出售。謝某通過物業公司聯系到董某,2017年11月,董某作為高某的委托代理人與謝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董某代高某收取了2萬元定金,因謝某一直催高某出具授權委托書,董某后將不動產權證及授權委托書發送給謝某,謝某以授權委托事項不包括代為買賣房產為由認為董某在簽約時系無權代理。且高某在簽約后四個月未對合同有效予以追認,主張該合同無效,董某應雙倍返還定金4萬元。并將高某、董某訴至法院。
高某、董某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路勤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法院駁回了謝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案件總結: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本案中,高某已書面授權董某代其出售案涉房屋并收取房款,該授權委托書已于2018年1月19日向謝某出示,董某代高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對高某發生法律效力。該合同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