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15年12月初,郭某為了騙取更多錢財讓王某飛(吳某的丈夫)冒充自己之前編造的在長春一汽大眾工作的同學“鵬程”身份去騙取被害人王某利,王某飛同意。2015年12月9日,郭某將王某飛的手機號告知王某利,讓其與“鵬程”核實提車一事。王某利與王某飛冒充的“鵬程”取得聯系,王某飛通過發短信、打電話的方式,編造車輛已定的事實,致使王某利相信后向郭某賬戶匯款人民幣20萬元。但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某分院作出了不起訴決定書,認為證實王某飛詐騙主觀故意方面的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王某飛不起訴。于2016年4月,吳某向王某利道歉并請求王某利諒解,雙方在辦案人員在場的情形下簽訂了和解書,吳某先支付給王某利10萬元,待取保后審后15日內返給王某利余下的10萬元。現吳某以不當得利為由將王某利訴至法院。
王某利委托岳成所為其二審階段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路勤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案件總結:
本案中,構成不當得利需具備四個要件:一是一方獲得利益,二是他方受有損失,三是獲得利益和受有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四是沒有合法依據。吳某系王某飛的妻子,另案刑事犯罪嫌疑人郭某與王某飛之間曾經存在車輛買賣關系而相識,郭某在騙取王某利錢財過程中,王某飛應郭某的要求冒充“鵬程”配合郭某實現詐騙王某利錢財目的。檢察機關雖對王某飛作出不起訴決定,但該事實已被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書予以認定。吳某對王某飛虛構汽車銷售人員主動與王某利電話、短信取得聯系的事實是明知的,根據王某利向吳某出具的收條顯示,吳某付王某利10萬元為退款,王某利是基于退款作出的諒解。因此,王某利取得10萬元退款具有合法理由。不構成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