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紹
顧某某向法院起訴某公司,主張某公司給其核定的待遇有問題,要求對工資、津貼等由單位進行補足。
某公司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謝嘉奕、佘圣男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與本案訴訟。
二、案件判決情況
法院認為顧某某1992年10月1日辦理退休后,其待遇已經交由樺南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管理,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退休人員待遇屬于行政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
三、辦案總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第一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勞動關系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以及應否支付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發生的糾紛;?(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發生的糾紛,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發生的糾紛;(五)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生的糾紛;(六)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待遇而發生的糾紛;(七)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的糾紛;(八)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發生的糾紛;(九)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發生的糾紛。”本案不屬于上述任一種情形,應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