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紹
某股份有限公司主張A公司與其出資的某工貿公司存在財產混同,遂要求A公司對某工貿公司的債務在772747.3元范圍內承擔連帶還款責任。A公司認為不存在財產混同的情況,不應對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A公司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黨東月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某工貿公司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岳曉峰、黨東月、謝嘉奕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與本案訴訟。
二、案件判決情況
經過本所律師的代理,人民法院判決駁回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A公司全部勝訴。
三、辦案總結
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認之訴中,首先應區分作為原告的債權人起訴所基于的事由。若債權人以一人公司的股東與公司存在財產混同為由起訴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股東對其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之間不存在混同承擔舉證責任。而其他情形下需遵循關于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即折衷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其次,一人公司的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是否混同,應當審查公司是否建立了獨立規范的財務制度、財務支付是否明晰、是否具有獨立的經營場所等進行綜合考量。本案中某工貿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業,其不適用《公司法》關于財產混同的規定,同時某工貿公司與出資人不在同一辦公地點,經營模式和形式上也不可能財產混同。最終本所律師深入分析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本案事實與證據材料,針對對方的觀點逐一進行反駁,促使本案最終取得勝訴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