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紹
某甲以公司名義和快遞簽訂加盟合同后在某縣經營快遞業務,某人與某甲在2020年12月簽訂《店鋪轉租協議》,某甲將經營快遞業務的店鋪轉讓給某人,約定轉讓后店鋪的裝修、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許可證及經營權歸某人。后某人支付店鋪轉讓費。某人經營一年多后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店鋪轉租協議》,并要求某甲和某乙返還轉讓費。
某甲和某乙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謝嘉奕、焦自檬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與本案訴訟。
二、案件判決情況
法院經審理認定,認為《店鋪轉租協議》有效,且雙方已經履行完畢全部合同義務,某人的主張不符合解除條件,駁回了某人全部訴請。
三、辦案總結
《合同法》九十四條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只有在不履行主要債務,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情況下才能法定解除。但本案中某人已經實際使用店鋪長時間且均有盈利,店鋪加盟權未轉讓給某人并不影響其實際使用店鋪,某甲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因此不支持其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