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20年4-5月間,石某某是依蘭縣朝陽村的菜農,就其承包的坐落于哈同高速公路依蘭收費站南側耕地所建6棟暖棚,因春季大棚被雨雪浸泡后造成大棚倒塌,不能載重第一茬柿子苗1.6畝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石某某認為某運營分公司作為高速公路收費站的管理和運營單位,未盡到管養義務,建設中高速公路及依蘭收費站兩側道路沒有設計路邊排水溝、沒有及時清雪,將高速公路上的雪傾倒路的兩側,致使其大棚倒塌、菜地被侵泡,其發生實際損失,因為2008年出現大棚被雨雪浸泡毀損造成的經濟損失已經得到相關單位賠償,為此要求某運營分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石某某的索賠要求未果。
后石某某訴至哈爾濱市依蘭縣人民法院,訴求為:判令某運營分公司停止侵害,賠償其種菜大棚倒塌的經濟損失合計102200元,并要求某運營分公司承擔訴訟費。
某運營分公司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鄢冬梅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某運營分公司不是案件適格主體,判決駁回石某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勝訴。
三、辦案總結
本案對于某運營分公司的主要爭議焦點是某運營分公司“是否本案的適格主體”的問題,對此,代理律師有針對性的準備、梳理相關證據,發表答辯意見,主要觀點如下:
一、通過某運營分公司舉證能夠證明某運營分公司不是涉案高速公路不動產權利人,僅是2019年起接受某交投集團委托負責對省高速公路運營管理、應急保障、高速公路收費和收費設備、系統的管理維護、電子收費系統運營和維護的工作;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88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的規定,不動產的權利人應當是相鄰關系糾紛的權利義務主體,為此,某運營分公司不是雙方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屬于被告主體不適格。
最終,法院根據相關證據及本案具體情況,最終完全采納了我方觀點,認定某運營分公司不是案件的適格主體,駁回石某某的起訴。對于該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結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