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況
B公司在申請執行C公司案件中,申請人民法院查封了C公司名下的在建工程項目。A公司以在建工程項目的所有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執行異議審查被駁回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A公司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岳曉峰律師、張書然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人民法院支持了A公司的訴請,判決不得執行案涉項目。
三、案件總結
在B公司申請查封案涉項目前,A公司曾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C公司返還欠款,訴訟過程中,A公司與C公司達成調解,后A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下達以物抵債裁定將案涉項目抵債給A公司。我方作為A公司的代理人,主要依據以物抵債裁定申請排除執行,后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A公司享有對案涉項目的所有權,且能夠排除執行,最后支持了A公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