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況
2021年6月17日,王某以A公司未經其同意擅自通過B公司操控C公司放棄C公司城鄉路與齒輪路交口處棚改項目、西十二道街改造項目侵犯其項目開發區及項目收益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A公司承擔1億元的賠償責任。
A公司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岳曉峰律師、張書然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請撤訴,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同意王某撤訴。
三、案件總結
我方作為A公司的代理人,主要從王某不是適格原告、A公司未實施過侵權行為、王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王某的主張已過訴訟時效等角度進行答辯,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王某主動撤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