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況
王某、喬某、乙公司均是甲公司的股東,王某、喬某以甲公司已被吊銷為由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甲公司,乙公司不同意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乙公司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岳曉峰律師、張書然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情況
人民法院駁回了王某、喬某的起訴。
三、案件總結
雖然被吊銷營業執照是公司解散的事由,但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規定,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前提是公司已經解散,因本案公司并未解散,故人民法院駁回了其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