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況
甲銀行在申請強制執行乙公司一案過程中,有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支持了案外人的執行異議請求,甲銀行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甲銀行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岳曉峰律師、張書然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情況
一審法院駁回了甲銀行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支持了甲銀行的訴訟請求。
三、案件總結
二審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的商品房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所購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價款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百分之五十”進行了審查,最后支持了甲銀行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