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況
乙公司將一個油庫改造項目發包給丙公司,丙公司又分包給甲公司,后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簽訂一份三方協議,協議約定由乙公司直接支付給丙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給甲公司,乙公司按照要求將工程款支付給了甲公司。后丙公司破產,破產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上述三方協議并請求丙公司向甲公司返還工程款。
A公司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謝嘉奕律師、張書然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情況
人民法院撤銷了三方協議,判決丙公司向甲公司返還工程款。
三、案件總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