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況
A公司訴B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B公司曾向A公司出具《欠條》,《欠條》中清晰載明了因何原因欠付的何筆款項,且A公司與B公司有多次對賬,往來書面證據能夠證明B公司欠付A公司的欠款數額。
A公司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黨東月律師、張書然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情況
人民法院依據《欠條》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B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給付A公司化肥款。
三、案件總結
根據原《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規定,人民法院判決B公司向A公司返還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