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況
甲公司申請強制執行乙公司一案,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將一處經拍賣流拍的在建工程抵頂給甲,后A銀行以在抵債前購買了該在建工程中的一處房產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人民法院駁回其異議申請后,A銀行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甲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岳曉峰律師、張書然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情況
人民法院駁回了A銀行的復議申請。
三、案件總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對提出執行標的異議、執行行為異議的期限進行了明確規定,故在涉及執行異議案件時應注意提出異議的期限,避免錯過期限喪失實體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