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實及辦案經過
乙某某將快遞經營店鋪轉租給甲某某,甲某某支付轉讓費30萬元后經營了店鋪八個月。后以店鋪加盟合同不允許轉讓為由要求與乙某某解除店鋪租賃協議并要求乙某某和丙某某向其返還30萬元轉讓費賠償損失10萬元。
乙某某和丙某某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姜璐、謝嘉奕、孫婷婷、焦自檬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案件結果
本案經審理勝訴,駁回甲某某全部訴訟請求。
三、心得體會
合同是否能解除需要滿足法律規定,民法典和合同法均規定合同解除需有約定事由或法定事由,現雙方在協議中并未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因此甲某某不具備約定解除的條件,在甲某某已經實際經營店鋪八個月之久后也實現了經營店鋪的合同根本目的,因此也不符合法定解除條件。在主合同義務已經完成的情況下變更證照等的附隨義務不能作為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實現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