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實
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以內(nèi)部價格購買人參,后認為人參未標注保質期,未寫明產(chǎn)品編號,要求被申請人退貨。經(jīng)過多次協(xié)商后,雙方未達成共識,申請人提起訴訟,一審、二審法院均判定申請人敗訴,隨后申請人提起再審。
某藥公司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武浩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辦案經(jīng)過
2021年8月18日,申請人提起再審,訴請為判令被申請人退貨并給予三倍賠償,認定事實為一審二審事實認定不清,且法官單獨審理案件,存在程序瑕疵。2022年1月29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申請人再審申請。
三、心得體會
我所律師開庭時代表某藥公司,主要答辯意見為:1.申請人所提訴請未載明具體請求,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2.一審與二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申請人的訴請無法律依據(jù)。
本案勝訴,為某藥公司避免了損失5.3萬余元,有效的遏制了類似情況對某藥公司的惡意訴訟,維護了某藥公司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