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實
2019年8月24日晚,被告王某駕駛車牌號為黑AB4777車輛在內蒙古通遼庫倫旗銀沙灣景區內由東向西行駛與宋某駕駛原告的龐巴迪X3全地形車輛發生碰撞,造成宋某個人受傷及原告車輛受損的損害后果,雖然事故發生后,被告王某及時報警,但因事故發生在景區內,故當地交警部門依法不予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經被告王某與宋某雙方確認此次事故由被告王某負全責,宋某無責,并簽署責任認定協議,該協議中寫明了交通事故發生的地點、機動車牌號、造成交通事故原因、對損害協商處理的內容等,可以明確事故發生的基本事實及成因。(本案中,徐某投保的強制險和商業險,后徐某又將車輛轉賣給王某)
某公司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路勤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辦案經過
梳理相關證據,如購車發票、商業車險保險單、責任認定協議、保險公司案件詢問筆錄,領取賠款權益轉讓書、現場照片、保險公司的客服錄音用以證明事發時已及時報案,且強制險保險公司已賠付,本案中的強制險和商業險不是同一家保險公司,訴訟期間,被告保險公司向某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提交了立案申請,稱王某涉嫌保險詐騙,但某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未立案。我方在開庭前查找了相關案例及相關法律法規,法院最終支持了我方的訴訟請求。判決某保險公司向原告支付維修費92500元。
三、心得體會
雙方的爭議焦點是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是否顯著增加,本案中,被告王某駕駛的黑AB4777車輛系陸地巡洋艦4500越野車,事發時雖在沙漠中的道路行駛,但并未改變保險標的所處的環境,同時該車在投保時,作為保險人對于該車輛的越野性能應當能預見到,不存在危險程度的顯著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