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實及辦案經過
龍飛公司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立案偵查,在審查起訴階段,此公司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樸學松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本案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師積極與委托人進行溝通案件基本事實情況,并收集相關證據材料,通過對公司財務數據和其他證據進行法律分析,擬定了辯護意見,人民法院最終支持了委托人的部分主張。
二、案件結果
未判決某單位承擔退繳稅款,僅判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
三、心得體會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告單位是否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否承擔退繳稅款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一般認為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法定單位,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由有關負責人決定,為本單位謀取利益而故意實施的,或不履行單位法律義務、過失實施的危害社會,而由法律規定為應負刑事責任的行為。本案中的公司經理未經單位集體研究或單位負責人決定,虛開增值稅發票,不能認定為是單位行為。
本案中,現有證據不能充分證明被告單位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而受益的事實,無法認定被告單位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事實,進而不應判決被告單位承擔退繳稅款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