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10年2月至2012年5月,某股份有限公司與某公司共簽訂6份《還款責任書》,某股份有限公司共出借給某公司10.7億元。2011年3月至12月,某股份有限公司又先后出借給某公司安全設施工程款、項目款等共計290萬元。2019年12月,某公司又向某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63.47萬元。某股份有限公司先后通過公司程序免除某公司2011年度資金占用費、及自2013年起的資金占用費,后雙方通過簽訂《債務豁免協議書》豁免了某公司1.9億元債務。經某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催款,某公司仍未償還債務。
后某股份有限公司訴至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要求某公司償還債務共計8.77億元,訴訟費、保全費等費用由某公司承擔。
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岳成(黑龍江)律師事務所代理本案,北京岳成(黑龍江)律師事務所指派岳曉峰律師、歐陽洪琳律師作為其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判決由某公司給付某股份公司8.77億元,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均由某公司承擔。勝訴。
三、辦案總結:
某股份有限公司與某公司的借款合同關系成立,《還款責任書》真實有效。案件爭議焦點一為:對于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290萬元是否屬于借款。某公司主張上述款項為某股份有限公司對其安全生產建設施工、廠區改造項目的撥款并非借款,但某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上述款項為無償使用,且在雙方簽訂的《債務豁免協議書》中已經對上述款項為某公司欠付的款項予以確認,因此,法院并未支持某公司的主張。爭議焦點二:關于353.47萬元的借款,某公司主張雙方在借款時未約定還款期限,其現在不應償還。但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代課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之規定,我方有權主張某公司償還該筆借款。且該主張亦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