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實及辦案經過
高某(委托人、原告)與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被告)簽訂建設承包合同,某小區二期建設項目均由高某負責承建。高某于2019年7月10日正式開工建設,至2019年10月31日所有施工項目竣工。涉案工程實際交付使用后,高某向被告索要工程款,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種種理由拖延拒絕。遂,高某起訴索要工程款。
高某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張宏達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張宏達律師細致地了解案件中的各處細節,后發現實際情況與委托人所述情況存在一定出入。張宏達律師及時與委托人進行了溝通,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析,擬定了最有利于委托人的代理方案。經過與對方當事人的溝通達成了共識。
二、案件結果
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雙方進行了調解,雙方合意由被告公司向我方委托人支付現金30萬元、交付頂賬房13套(價值272萬元)、訴訟費11265元全部由被告承擔。
三、心得體會
在代理案件過程中,委托人會提供很多與案件相關的信息,但這其中信息的有效性需要作為律師的我們來甄別與判斷。需要提取對委托人最為有利的事實、證據,通過分析其邏輯關系與關聯程度找到最適合的代理方式。有的時候通過得到法院判決未必是最佳的爭議解決方式,通過調解可以讓雙方在達成合意的情況下各自讓步,以相對平和的方式各自達到最終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