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況
2017年3月24日,劉某與高某簽訂了《借款協議書》,約定高某向劉某借款三千萬元,用于高某控股的北京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對外投資事宜。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兩年,自2017年3月24日至2019年3月24日。利息以借款本金為基數,按年12%計算。高某逾期返還本息的,除按本合同約定標準支付利息外,還應按未返還部分的日萬分之五承擔違約責任。因還款期限屆滿,高某遲遲未履行還款義務,劉某依據與高某簽訂的《借款協議書》中仲裁條款向某市仲裁委員會依法提起仲裁,請求高某償還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逾期付款違約金并承擔全部仲裁費用。
劉某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岳曉峰律師、楊宇鶴律師作為其代理人參加本案仲裁。
(二)仲裁結果
在向某市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后,代理人積極與高某進行溝通,最終促成劉某與高某簽訂《和解協議書》《抵債協議書》,雙方自愿達成和解協議提交至某市仲裁委員會,調解如下:高某以其持有的股權基金抵消其對劉某的債務;劉某同意免除高某借款利息及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三)案件總結
本案中雖然《借款協議書》系由劉某與高某簽訂,但其履行提供借款義務分別通過劉某個人名下賬戶匯款250萬元及通過其母親李某賬戶向高某指定的收款賬戶中匯款2750萬元,李某證明通過其賬戶向高某所轉款項系劉某本人所有,同時輔以公安局某分局派出所出具的材料證明李某與劉某系母子關系。北京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同樣出具了代高某收取劉某交付的借款3000萬元的《代收款證明》以及高某出具的收據,至此本案的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劉某已經按照《借款協議書》的約定全面履行了提供借款的義務,劉某與高某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高某應當依照《借款協議書》的約定償還本息及逾期違約金。本案通過代理律師的推動,最終促成劉某與高某達成《和解協議書》及《抵債協議書》,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避免3000萬元的借款無法收回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