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實及辦案經過
某人起訴某某公司要求某某公司向其償還欠付的借款及利息,本案經過一審和二審,某某公司均敗訴,某某公司委托本所提起再審,再審中經雙方協商達成和解。
某某公司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岳曉峰、謝嘉奕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案件結果
因雙方有和解可能,委托人某某公司提出希望最終撤銷一審和二審判決,
就此代理律師與再審法官多次溝通。最終法院根據《民訴法》第40條、154條和《民訴法解釋》338條的規定,本案由省高院提審后按照二審程序審理,二審中某人撤回起訴,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時應予以準許,通過此種方式達到某某公司最終撤銷一審和二審判決的目的。
三、心得體會
代理案件應盡量滿足委托人的訴求,多與法官溝通,在依照法律依據的同時引導法官案件的辦理,最終達到己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