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2018年5月8日,原告與被告謝某、吳某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謝某、吳某向原告申請貸款,借款金額為人民幣30萬元,借款期限為36個月,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借款用途為支付其他經營周轉用款。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即4.75%)的基礎上上浮195%,確定為年利率14.0125%。同日,原告與被告樸宇簽訂《擔保合同》,約定被告樸宇為被告謝某、吳某對原告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2018年5月11日,原告向《借款合同》約定的賬戶發放了借款。后因被告謝某、吳某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遂某銀行哈爾濱分行提起訴訟。
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行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孫紅晶律師、武立新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某銀行哈爾濱分行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案件總結
本案件法律關系較為簡單,在整理案件材料、起草起訴狀、證據目錄、代理詞的過程中,既可以磨煉耐心,又可以清楚的知悉細心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