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2017年11月23日,原告與被告方某、吳某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方某、吳某向原告申請借款,借款金額4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2020年11月23日止,借款用途為經營周轉,借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132%,即年利率11.02%。同日,原告與被告方某鑫簽訂《擔保合同》,約定被告方某鑫為《借款合同》項下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2017年11月23日,原告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發放了借款。后因被告方某、吳某、方某鑫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遂某銀行哈爾濱分行提起訴訟。
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行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孫紅晶律師、武立新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某銀行哈爾濱分行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案件總結
本案件法律關系較為簡單,在整理案件材料、起草起訴狀、證據目錄、代理詞的過程中,既可以磨煉耐心,又可以清楚的知悉細心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