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2018年6月5日,原告與被告王某、韓某簽訂《綜合授信合同》,合同約定被告王某、韓某向原告申請授信,最高授信額度為160萬元,授信期限為60個月,授信期限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23年6月5日止,授信用途為支付貨款,每筆貸款利率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放款當日適用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83.91%,確定為年利率8.000085%,逾期利率及罰息利率均按照約定利率上浮50%收取。同日,原告與被告王某、韓某簽訂《最高額擔保合同》,約定被告王某、韓某使用其所有房產進行最高額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2018年6月8日,原告向《綜合授信合同》約定的賬戶發放了160萬元借款,借款期限為2018年6月8日起至2019年6月8日止。后因被告王某、韓某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遂某銀行哈爾濱分行提起訴訟。
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行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孫紅晶律師、武立新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某銀行哈爾濱分行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案件總結
本案件法律關系較為簡單,在整理案件材料、起草起訴狀、證據目錄、代理詞的過程中,既可以磨煉耐心,又可以清楚的知悉細心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