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2019年4月24日,原告與被告褚某、張某慧、付某、哈爾濱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綜合授信合同》,合同約定被告褚某、張某慧、付某、哈爾濱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向原告申請授信,最高授信額度為220萬元,授信期限為60個月,授信期限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2024年4月24日,逾期利率及罰息利率均按照約定利率上浮50%收取。同日,原告與被告付某簽訂《最高額擔保合同》,約定被告付某使用其所有的房產進行最高額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2019年4月24日,被告褚某、張某慧、付某、哈爾濱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與原告簽訂《借款支用申請書》,約定原告向被告發放220萬元貸款,貸款期限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利率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即年利率4.35%)的基礎上上浮72.42%,確定年利率為7.50027%。2019年4月30日,原告按照《借款支用申請書》的約定向被告發放了貸款。后因被告褚某、張某慧、付某、哈爾濱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遂某銀行哈爾濱分行提起訴訟。
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行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孫紅晶律師、武立新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某銀行哈爾濱分行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案件總結
本案件法律關系較為簡單,在整理案件材料、起草起訴狀、證據目錄、代理詞的過程中,既可以磨煉耐心,又可以清楚的知悉細心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