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實及辦案經過
2020年6月6日,黎某、陳某以夫妻名義口頭向張某、黎某借款30萬元進行周轉, 2020年6月份分三次將借款30萬元轉入陳某銀行賬戶。2020年6月30日,陳某讓黎某以夫妻名義代陳某出具借條給張某、黎某承諾12月底還款,張某、黎某考慮到其二人為夫妻關系,且款項付給陳某,可以證明陳某是借款人,遂同意黎某代出具欠條。借款到期后,張某、黎某多次催要還款,但是黎某、陳某以雙方存在其他糾紛為由拒絕還款。張某、黎某起訴要求其二人共同還款,一審法院判定黎某承擔還款責任,陳某不承擔責任。
張某、黎某不服一審判決,委托我所提起上訴,岳成所指派三亞分所譚思思律師代為參加訴訟。
二、案件結果
2021年12月7日,法院作出(2021)瓊02民終2727 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陳某、黎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張某、黎某共同償還借款本金30 萬元。
三、心得體會
上訴人在二審中補充提交短信記錄證明借款到期后,上訴人向陳某主張還款,陳某認可借款事實,但是以雙方存在矛盾為由不還款,,二審法院基于此認定陳某是共同借款人,應與黎某共同承擔30萬元的還款責任。通過本案可知,民間借貸過錯中,需要所有借款人在借條或借款合同中簽字,不能遺漏借款人,否則將對未來維權帶來不必要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