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某建筑公司為能夠承接某公司所屬工程項目并獲取利益,由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向時任某公司董事長的畢某提出請托后,畢某通過向工程負責人員打招呼或違反國家規定,直接干預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等方式,使某建筑公司先后承攬到某公司所屬的京沈高速公路房建附屬設施、首都機場高速公路某服務區服務樓、北京市六環路某管理中心等工程修建業務。為對畢某表示感謝,張某從某建筑公司提取現金兌換美元后,分別于2001年7月及2003年7月,直接或通過王某(已被判刑)給予畢某共計美元28.1萬余元(折合人民幣232萬余元),案發后,贓款已上繳國庫。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指控某建筑公司及張某犯單位行賄罪,認為某建筑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張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之規定,應以單位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某建筑公司和張某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杜永浩律師作為某建筑公司辯護人,岳成律師、王惠萍律師作為張某辯護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判決某建筑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張某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法院采納辯護人主張,張某到案后具有認罪、悔罪的表現,且贓款已被追繳,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對于該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結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