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1985年3月15日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某人民政府出資5000萬元成立某國投公司。1984年5月,祖某經批準成為國家干部,1998年5月5日,祖某調入某國投公司工作。1998年5月6日某國投公司決定成立某公司,由某國投公司出資30萬元、祖某等四人出資70萬元(由祖某從某國投公司借資70萬元,以其本人及其他三人名義投入,注冊后即歸還)共計100萬元設立。同年5月12日某國投公司經黨委會議研究,決定聘任祖某為某公司經理(副處),5月25日某國投公司以《關于祖某同志任職通知》文件抄報某委組織部。1999年3月,某國投公司為加強對下屬公司的監督和管理,決定成立子公司“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對包括某公司在內的下屬8個公司進行管理。2000年9月4日某國投公司經黨委會議研究,決定聘任祖某為某實業公司副總經理(正處)。
1999年至2001年,某公司在煤炭經營活動中,為了達到少交、不交稅款的目的,祖某安排公司財務人員制作假賬,少列或不列收入,并向稅務機關報送虛假的財務會計表和納稅申報表。經審計鑒定,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某公司共產生利潤總額2833.054699萬元,應交企業所得稅934.908051萬元,已交企業所得稅0.291603萬元,未交企業所得稅934.616448萬元。
六安市人民檢察院向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指控祖某犯貪污、偷稅罪,應以貪污罪、偷稅罪追究刑事責任。
孫某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岳成律師、趙學強律師作為孫某辯護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判決祖某犯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偷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000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孫某不服提出上訴,經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