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00年7月至2004年3月間,某食品公司委托某公司和其總公司代理進口奶酪、黃油、橄欖油、薯條、腌制食品、麥片、礦泉水等貨物。在進行貨物進口業務過程中,某食品公司在收到國外供貨商提供的真實發票等單據后,其公司總經理費某和其公司采購員夏某、吳某、岳某在明知進口貨物真實價格的情況下,以明顯低于貨物正常進口的應繳稅額的包干價格委托某公司和其總公司代理進口。其后,某總公司以偽造單據、低報成交價格的方式通過其他外貿代理單位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偷逃稅款928萬余元人民幣。2004年4月某食品公司及四被告人向天津海關緝私局投案自首。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某食品公司、費某、夏某、吳某、岳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一案,于2004年12月18日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費某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岳成律師、杜永浩律師作為費某辯護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判決某食品公司犯走私普通貨物罪,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被告人費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被告人夏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被告人吳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岳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采納辯護人主張,費某自首后具有認罪、悔罪的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對于該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結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