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1996年6月23日,中央電視臺某欄目播出了由崔某主持的《該不該減肥》節目,其中沒有提及任何相關廠家或產品。但北京某公司未經中央電視臺和本人同意,從1997年上半年開始,擅自對該期節目像帶進行剪接、添加、拼湊甚至偽造,制作了包含原主持的節目片段和崔某肖像的“美福樂”減肥廣告,在全國90家電視臺播放。同時,北京某公司還四處散發其“美福樂”招貼廣告。在該招貼廣告中,北京某公司如法炮制,擅自利用崔某主持的節目和崔某的肖像做廣告。另外,被告還在《太原廣播電視報》上刊登了“美福樂”廣告。該廣告通過添加虛假事實說明,篡改了崔某主持的《該不該減肥》節目的主題和內容,還擅自特別制作了崔某的漫畫圖像置于其中,并在漫畫圖像上標明了“實話實說”字樣,繼續利用崔某主持的節目及肖像做廣告,嚴重侵害了崔某的肖像權。北京某公司的美福樂廣告在使用崔某主持的《該不該減肥》節目肖像的同時,任意篡改、歪曲崔某主持的節目內容,使人們普遍懷疑或認為崔某是在自愿為北京某公司做廣告,影響了公眾對崔某的社會評價,給崔某帶來了巨大的精神壓力,嚴重侵害了崔某的名譽權。
后崔某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訴求為:要求北京某公司立即停止對崔某肖像權和名譽權的任何方式的侵害;在全國性新聞媒體上公開承認其侵權行為并賠禮道歉;賠償崔某精神損失十萬元人民幣,經濟損失一百七十萬元人民幣。
崔某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岳成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判決北京某公司停止使用崔某肖像做產品廣告的行為;北京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中央電視臺第一套節目8時至22時的時段內,發布致歉聲明,向崔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致歉聲明發布一周,每日一次;北京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崔某肖像侵權賠償金六萬元,名譽侵權賠償金四萬元。即認定北京某公司侵權,該案勝訴。對于該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結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