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楊某擔任某廣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某廣告公司下屬單位貸款到期無力償還,楊某主動找到某銀行分行徐某,讓其起訴某廣告公司,以便用某廣告公司要拆遷的平房償還貸款。某銀行分行遂起訴,法院判決此房屋產權歸銀行分行所有,但楊某一直未辦理產權轉讓手續,楊某以此騙取改制后廣告公司職工信任。后該房屋拆遷,楊某指使季某私刻某建筑公司的印章,并偽造建筑公司和其投資成立的某電腦科技公司聯合開發的協議,以此將回遷房落戶到其投資公司的名下。
大慶市人民檢察院向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指控楊某犯貪污、偽造公司印章罪,認為楊某目無國法,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并偽造公司印章,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百八十條,應以貪污罪、偽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刑事責任。其系一人犯數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對其數罪并罰。
楊某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岳成律師作為楊某辯護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判決楊某不構成貪污罪,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采納辯護人主張,認為楊某貪污罪證據不足。對于該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結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