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1987年5月6日,漠河縣古蓮林場發生森林大火,漠河縣公安局局長李某與防火科副科長秦某前去撲救。因火勢兇猛,李某命令全部撤出,前去保衛糧庫、油庫等物資庫,秦某自帶消防車奔向物資庫,盡管情形危急,其并未部署預防措施而前往油庫,后決定撤回鎮內,對其居住的家屬住宅進行搶救滅火。
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大興安嶺分院向大興安嶺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指控秦某玩忽職守罪,認為秦某不認真履行自己職責,致使國家財產遭受了特別嚴重的損失,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已構成玩忽職守罪。
秦某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岳成律師作為秦某辯護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判決秦某構成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秦某提出上訴,岳成律師繼續為其辯護,并提出了補充意見。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