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李某與李某1以及其他多名成員在各地設立非法機構,大肆發展“法輪功”邪教組織。李某1在吉林長春編造出所謂“法輪功”后,于1992年流竄來京,以“傳功”、“講法”為名,網羅門徒,籌劃組建“法輪功”邪教組織。在非法獲知有關部門調查“法輪功”邪教組織的情況后,極為不滿,無視國家法律,先后在多個城市組織、策劃、指揮“法輪功”練習者非法示威,聚眾攻擊多家媒體,且非法出版、發行宣揚邪教內容的出版物,聚斂錢財。
李某1伙同李某等人宣揚李某1的迷信邪說和恐怖言論,蠱惑人心、蒙騙他人,并策劃“法輪功”祛病健身的所謂“調查報告”,采用弄虛作假等手段,編造練“法輪功”能治病的謊言,誤他人,誘人受騙上當。李某1的迷信邪說流毒甚廣,危害嚴重,截至1999年8月底,已導致1400多名“法輪功”練習者或因貽誤醫療時間而死,或因練功走火入魔自殘、自殺身亡。
為對抗政府查處“法輪功”邪教組織,非法獲取國家“法輪功”邪教組織成立后,李某1及李某等人唯恐政府查處,千方百計地獲取國家秘密。1999年7月20日,公安機關依法分別從李某家中搜查出其非法獲取的國家絕密、機密、秘密級文件1份;從王某家中搜查出其非法獲取的國家絕密、機密、秘密級文件、資料20份;從紀某家中搜查出其非法獲取的國家機密、秘密級文件4份;從姚某家中搜查出其非法獲取的載有國家絕密級文件內容的打印件2份。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指控李某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利用邪教組織致人死亡,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已構成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利用邪教組織致人死亡,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對李某應數罪并罰。
李某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岳成律師、鄭兵律師作為李某辯護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判決李某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犯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法院采納辯護人主張,對于該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結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