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XX敲詐勒索案
檢察機關指控:
被告人唐XX于2007年2月13日,因對北京市XX保健食品公司辭退不滿,以向稅務機關舉報公司偷稅相威脅,向公司索要人民幣20萬元。22日16時,該公司交給被告15萬元,被告在收錢后未離現場時被擒獲。被告敲詐勒索數額巨大,請求懲處。
律師辯護觀點:
北京市律師協會刑法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訴訟二部部長資深律師趙學強,根據被告親屬的委托,出庭為被告唐XX辯護。趙學強律師針對起訴書的指控,提出了被告雖實施了敲詐勒索行為,但因受害單位事先報案設伏而未得逞,屬犯罪未遂,應減輕處罰的法定理由;同時提出了被告初次犯罪、動機不惡劣和受害單位具有過錯的酌情從輕處罰的理由。
判決結果:
2007年8月10日,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2007)朝刑初字第2057號刑事判決,判決采信了律師的辯護意見,認定被告唐XX構成敲詐勒索罪,但屬犯罪未遂,比照既遂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2年。
附:唐XX敲詐勒索案辯護詞
唐XX敲詐勒索一案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根據被告人親屬的委托并征得被告的同意,指派我擔任被告人唐XX敲詐勒索一案的辯護人,依法出席法庭履行辯護職責。接受委托后,辯護人多次會見了被告,認真研究了起訴書,詳閱了檢察機關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剛才,又參與了法庭調查,聽取了公訴人發表的公訴意見,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但辯護人認為,從全案來看,被告唐XX具有從輕或酌定的從輕情節。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協助法庭正確適用法律,對案件做出公正判決,現發表以下辯護意見,請予采納。
一、被告犯罪未遂,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敲詐勒索犯罪是侵財犯罪,其既遂是結果犯的既遂,既遂的標準是財物是否脫離財物保管人的實際控制。犯罪行為實施終了和財物脫離控制結果實際發生,是構成既遂的客觀標準。辯護人認為,被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要挾方法對受害人實施了敲詐勒索行為,其敲詐勒索行為已全部實施終了,但由于事前受害人報案和公安人員現場布控意志以外原因,致使勒索的目的未能實現,涉案錢款表面上雖由受害人交到被告手中,并給出具收條,但被告并未也不可能實際控制,被告是在收到錢后未離開現場即被守候的公安人員擒獲的。如同盜竊犯罪行為人進入現場盜得財物后離開現場時被發現而未得逞一樣,不能視為財物已脫離控制,從而構成犯罪既遂。刑法第23條2款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請合議庭按此規定,對被告進行量刑。
二、被告系初犯,主觀惡性不大
通過卷宗材料證明和庭審調查,被告平時表現良好,此次屬初次犯罪,從犯罪的起因看,主觀惡性也不大,應與其他敲詐勒索犯罪有所區別。
三、 認罪態度好,具有真誠改悔表現
從檢察機關移送的卷宗可以反映出,被告人唐依蘭從公安偵查階段到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都能如實交待所犯事實,未有任何隱瞞問題,認罪態度一直很好,具有改悔表現。認罪態度雖不是法定的從輕情節,但可以是酌定的從輕情節,希望法庭合議時給予考慮。
四、動機不惡劣,受害人具有一定過錯
本案是因被告人與受害單位勞動糾紛引起的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系受害人單位職工,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由于受害單位違反勞動法規,擅自辭退被告過錯行為,引起被告人不滿,向受害單位提出補償工資要求,這一要求無論是否合理,都是勞動者的權利。被告是在其要求被拒絕情況下,才提出到公安自首交待受害人公司偷稅問題。另外,本案的結果是完全能避免的,當受害人以舉報其偷稅為要挾索要補償款時,即可向公安機關報案解決,沒有必要在已向公安報案情況下,把錢交給被告后再由公安機關抓人。被告不是暴力性犯罪,其本人是弱小女子,不具有危險性,公安機關也沒有必要采取極端方式解決,這一行為各符合減少和預防犯罪的要求。
五、被告具有積極的請求立功表現
偷稅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都是違法或者是犯罪的,都應受到時法律追究。我國刑法第68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出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告在公安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都要求查處受害單位偷稅違法犯罪問題的請求。其目的一是使單位偷稅犯罪依法得到懲處,二是通過檢舉揭發犯罪使自己得到從輕或減輕處處罰。被告作為受害人公司財會負責人,納稅業務都是其承辦的,所揭發的單位偷稅問題是有可信根據的,司法機關完全應立案偵查。但辦案單位并未進行偵查。在當前情況下,揭發檢舉和事實并未得到查證屬實,其責任在司法機關,故在量刑時應予考慮。
六、本案未發生實際財產損失
受害人的財產是否損失,是侵財案件的社會危害程度主要標準之一,也是量刑的主要情節。本案涉案錢款在脫離現場時即被追回,錢款未受任何損失,這一點請法庭量刑時予以考慮。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上述理由,希望合議庭合議時給予充分注意,根據本案的實際和被告誠肯的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給予從輕或減輕處罰。
辯護人:北京后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趙學強
二00七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