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X尋釁滋事案成功辯護案例
基本事實:
2007年3月24日,本案受害人因對北京市XX勞動服務司介紹職業問題不滿,到服務公司質詢,在質詢過程中與犯罪嫌疑人楊XX發生口角,受害人楊X讓楊XX等著。楊怕受害人對自己不利,便約了男朋友到受害人工作的洗頭房解釋,雙方發生撕打,雙方互有輕微傷,受害人遂向公安機關報案。
訴訟過程:
2007年3月25日,北京市XX區公安分局以楊XX涉嫌尋釁滋事罪將其刑事拘留;后提請XX區人民檢察院逮捕,檢察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未予批捕;2007年4月24日,楊XX被釋放。
在訴訟中,犯罪嫌疑人單位委托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趙學強律師為楊XX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律師根據會見楊XX和向有關人員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機關提出了楊XX構不成尋釁滋事罪的書面意見。
楊XX涉嫌尋釁滋事一案意見書
北京市公安局XX區分局:
我是犯罪嫌疑人楊XX的律師,按照刑訴法的相關規定,經過貴局安排,我于2007年4月4日會見了楊XX,了解了案件基本情況,我認為楊XX的行為不符合尋釁滋事的犯罪構成,不構成尋釁滋事罪,其理由如下:
尋釁滋事在主觀上通常是蔑視法紀,顯示威風,尋求精神刺激或發泄不滿情緒,而本案楊XX主觀上沒有尋釁滋事的故意,從事情的起因看,對方當事人到楊XX那里問找工作事,楊讓本人來,便遭到對方的謾罵和威脅,楊感到害怕,為保證自身的人身安全,才給她的老公打的電話,楊的打電話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身不被傷害,這不具備尋釁滋事主觀上的顯示威風、尋求刺激主觀故意。
從客觀上分析,尋釁滋事要求客觀行為表現為四種方式:(1)隨意毆打他人(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結合本案實際,雙方發生打斗的起因首先是對方先罵的楊并進行的人身威脅讓楊“等著瞧”,楊XX為了保護自己才叫的她老公,對方也叫了人來,雙方才發生的打斗,楊XX行為上沒有具備尋釁滋事第一條規定的隨意毆打他人,也不具備第二條規定的追逐、攔截、辱罵對方,雙方的打斗是對方引起的,揚并不是隨意的和對方發生的打斗,也沒有追逐、攔截、辱罵對方的行為,更不具備尋釁滋事后兩條規定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行和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的行為。
從上述情況來看,楊XX的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以上意見是根據楊XX在會見時所述的事實提出的,供貴局在辦理此案時參考。
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
趙學強 律師
二00七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