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重大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涉案人趙XX獲無罪釋放案
案件事實:
云南省紅河自治州XX縣是生產豆腐干的著名之鄉。因其良好的氣候條件,所加工的豆腐干深受人們的喜愛,具有很高的經濟價值,豆制品業已成為當地財稅的主要來源之一。同時也引來各地的投資者。黑龍江省的趙XX,就是投資者之一。因其精湛的技術和誠信的經營理念,加之家鄉得天獨厚的優質大豆資源,使其投資規模和經濟效益得到迅速發展,成為當地有名的豆制品企業。2007年4月,趙XX確被云南省XX縣公安局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拘留,生產工具被封,企業被迫停產。此案在當地產生了重大影響,云南省及自治州有關部門也介入了案件的調查工作。
2007年4月,趙XX的親屬慕名到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聘請律師,尋求法律幫助。北京市律師協會刑法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訴訟二部部長趙學強律師,接受聘請擔任了趙洪彬的律師。接受委托后,趙學強律師到XX縣進行了實地調查走訪,會見了犯罪嫌疑人趙XX,向辦案機關提出了趙XX不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律師意見。2007年6月11日,趙學強律師又向辦案機關發出了《關于趙XX生產有毒、有害食品案的意見函》,再次重申趙XX不構成犯罪,應盡早結案的意見。
案件結果:
2007年8月,云南省XX縣公安局做出了趙XX不構成犯罪的結論。
關于趙XX生產有毒、有害食品一案的意見
我是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學強,是貴局承辦的生產銷售有毒食品案犯罪嫌疑人趙XX的律師。非常感謝貴局對律師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及時根據案件情況和律師意見,對犯罪嫌疑人趙XX采取取保候審。為協助貴局查明事實,準確適用法律,盡快使企業恢復生產,現根據犯罪嫌疑人提供及律師調查了解情況,提出以下意見,請予以考慮。
1、認定犯罪嫌疑人趙XX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證據不足。本案趙XX是否構成生產有毒食品罪,關鍵是涉案食品檢材中是否含有毒物質(甲醛次硫酸鈉二氧化硫)。根據律師了解,云南省質檢監督局食品檢測中心于2007年4月17日,依法對在XX縣XX豆制品廠倉庫提取的涉案豆皮進行檢驗,檢驗結果為:兩種化學成份均未檢出(甲醛次硫酸鈉二氧化硫)。本律師認為,云南省質監局是食品安全檢測的主管機關,食品檢測中心是其職能部門,是具有權威性的鑒定機構,所做出的檢測結論具有法律效力,應該成為定案的依據。據此結論,犯罪嫌疑人趙XX生產的涉案食品不是有毒食品,故不構成生產有毒食品罪。
2、誠請公安機關早日結案,以有利于企業恢復生產。如省質量監督局食品檢測中心鑒定結果屬實,希望貴局盡快結案,以利于企業開展對外營銷活動。XX豆制品廠是云南對外招商的企業,是當地規模較大的豆制品加工企業,也是地方財稅的支柱企業,因涉案問題,已使企業停產,在經濟上受到重大損失。現正在恢復生產,但由于趙XX被取保候審,外出商務活動受到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的經濟發展。
本律師和犯罪嫌疑人及家屬對公安機關依法履行職責行為,無任何異議,對公安機關依法改變強制措施對趙XX取保候審,表示感謝,希望貴局認真聽取以上意見,盡快結案,依法解除對趙XX的審查。
此致
云南省紅河州XX縣公安局: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趙學強
二00七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