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非法拘禁案無罪案例
案件事實:
犯罪嫌疑人張XX系私營公司經理,與被拘禁人曹XX系夫妻關系。2006年,曹通過網上自薦到張的公司上班。繼而雙提出與離婚后獨身的張結婚,二人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曹拒絕與張共同生活。在二人談戀愛期間,曹背著張將公司新購的價值20萬元的轎車過戶到自己名下并隱匿。后曹出走下落不明。張發覺受騙上當后,向公安機關報案。2006年9月25日下行15時,張發現了曹的行蹤后,與他人將曹帶到自己親屬家,當晚曹答應歸還所騙車輛。次日上午9時,將曹放走,拘禁時間近20個小時。
2006年10月10日,北京市昌平區公安局以非法拘禁罪,將張刑事拘留。
2006年10月19日,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趙學強,根據張德強親屬的委托,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接受委托后,趙學強律師在經過調查走訪和會見張XX后,向公安機關提出張XX不構成非法拘禁罪的書面意見并報送檢察機關。2006年11月,公安機關在對張提請逮捕未獲批準情況下,依法將張XX釋放。
關于張XX不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律師意見
北京市昌平區公安局:
根據犯罪嫌疑人張XX親屬的委托和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我擔任犯罪嫌疑人張XX的律師,為其提供法幫助。接受委托后,會見了張XX,聽取了張XX的辯解意見和其親屬的基本情況介紹,本律師認為本案情節輕微,拘禁時間較短,未造成法律規定的嚴重后果,犯罪嫌疑人張XX不構成非法拘禁罪。為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協助公安機關準確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現提出以下意見,供參考。
本案犯罪嫌疑人張XX與受害人曹XX系夫妻關系。張XX在客觀上雖實施了限制受害人的非法拘禁的行為,其目的是為了解決夫妻感情問糾葛和經濟糾紛問題,所采取的手段雖涉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但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的后果,且時間較短,應按家庭內部糾紛處理。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對于家庭內部特別是夫妻間的非法拘禁行為,只要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惡意且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只有對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影響極壞的,才以犯罪論處。本案受害人曹XX,在與張XX結婚前,采取欺騙方法將張XX所有的價值20余萬元的轎車轉到其名下,非法占有,在張多次索要情況下,曹為達到繼續占有車輛的目的,向張提出結婚請求,二人遂進行了婚姻登記。婚后曹以各種理由拒絕與張共同生活,仍占有張的轎車并隱匿不與張進行聯系。在此情況下,張發覺受騙,便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多方查詢曹的下落。2006年9月25日下午15時,張找到曹后,因曹提出不到張家住宅解決問題,張便將曹帶到其親屬家,曹承認了騙取張的轎車的事實并寫了詐騙過程的材料,同意返給張XX購車款。當晚張曹二人同宿在一起。次日上午11時曹與張及張的妹妹一同到銀行取款,曹將購車款返還張XX后離去。從曹被找到至次日到銀行取完錢,整個過程僅20個小時,其中當日晚約11時后至取款結束時間內,曹的人身是自由的,并沒有被剝奪和限制。根據司法解釋規定,構成非法拘禁罪,沒有毆打侮辱嚴重情節的拘禁時間應在24小時以上。張在限制曹的人身自由時,雖有用條帚打曹的情節,但并未達到毆打程度。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張XX不構成非法拘禁罪,應按家庭糾紛處理。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學強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