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3年8月25日,北京市房山區xx村村民委員會組織、帶領三百余人及兩臺挖掘機在沒有出示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強行拆除了北京市房山區xx醫院所屬的平房二十間及圍墻,致使丟失損壞了房間內的制藥設備、用具及藥材,院內23棵樹木,以及對電力的損壞。該違法行為不但給北京市房山區xx醫院帶來了巨大經濟損失,而且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
原告北京市房山區xx醫院,是一家經房山區衛生局批準的非營利性的醫療機構,醫院面積為4200平方米,建立于1998年,自開業以來,得到大家一致好評,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被告北京市房山區xx村村民委員會,為得到非法經濟利益,在沒有任何國家相關部門的批準下,企圖占領北京市房山區xx醫院所合法使用的土地,用于建設住宅樓。雙方經多次協商未果,被告還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原告在規定時間內給與回復。2003年8月25日,北京市房山區xx村村民委員便組織、帶領三百余人及兩臺挖掘機在沒有出示任何手續的情況下,為得到非法經濟利益,強行拆除了北京市房山區xx醫院所屬的平房二十間(估計20萬元,共計400平米,磚房、木料頂、水泥地、木窗、木門)及圍墻,致使北京市房山區xx醫院丟失了房間內的制藥設備、用具及藥材;損壞了院內23棵樹木,以及對電力的破壞。被告的違法行為不但給原告帶來了價值952950元的巨額經濟損失和負面影響,而且對社會造成了極壞的影響。
原告認為:
該院為1998年成立,經北京市房山區計劃委員會、城市規劃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批準的,一家非營利性的醫療機構。被告為北京市房山區xx村村民委員會,因為對于該土地租賃事宜產生糾紛,為得到非法經濟利益,自2002年一直企圖占用本院合法使用的土地,謀取個人利益。
《場地租賃合同》中明確表明本合同項下的場地租賃使用權年限為五十年,自1997年10月1日起,到2047年10月1日止。但被告稱: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14條之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由此可見,超過部分無效即自合同簽約的1997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1日期間合同均為有效合同,雙方都應履行合同。被告現想違約,還以暴力的手段損壞了原告房屋、醫療器械、制藥設備、藥品及院內其它設施,并導致我工作人員受傷。
原告認為被告應挽回對原告造成的社會負面影響和賠償重大損失,被告應當:1、將其所拆除的二十間房屋恢復原狀(價值20萬元,共計400平米,包括:磚房、木料頂、水泥地、木窗、木門);2、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752950元;3、為挽回原告經濟損失、減少不良反應,被告應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請求貴院依法審理、公正判決。
被告認為: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14條之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1997年10月簽訂的《場地租賃合同》已不符合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因為是自建房屋,即違反了合同約定,非法圈占我村土地,北京市房山區xx村村民委員會已多次通知原告但一直未果。最后一次是2003年9月23日,告知原告應在2003年9月30日前協商此事,不然一切后果由原告承擔。
評注:
2003年9月5日我所接受北京市房山區xx醫院委托,律師親自到事發地點勘查現場,了解情況。
2003年9月8日由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立案,我所提交了相關證據:1、通知;2、場地租賃合同;3、計劃委員會批;4、用地規劃許可證;5、工程規劃許可證;6、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
2003年10月9日上午,本案第一次開庭審理。由于本次開庭期間,質證階段沒有結束,我方有20多名證人需出庭作證,證人數量較多,法庭安排在2003年11月14日下午第二次開庭審理。
因為本案給社會造成了嚴重的不良影響,很快就引起了媒體的注意,在2003年10月9日的北京晚報、2003年10月10日的北京信報、京華時報都做出了相關報道,2003年10月24日中央新聞頻道的“法治在線”欄目也專門為此作了報道,在該欄目中,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專業的曲新久教授,同樣認為此次事件中的領導及組織人員應承擔“搶劫罪”的刑事責任。
在法官提出司法建議后,根據最高院下發的文件認為,如果案件已經進入民事訴訟階段,公安機關將不再受理本案的刑事問題。所以當事人在2003年11月14日上午決定本案辦理撤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