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介紹
1987年5月7日,大興安嶺森林大火逼近漠河縣。當日晚6點,大火即將蔓延至縣城。原漠河縣公安局防火科秦寶山趕到縣防火指揮部向兩位縣長報告,并提出四條建議:把所有的油罐口都加封石棉被,調所有油槽車拉水堵截西山大火,動員人力到西山打防火線,請求圖強林業局派消防車來增援??h長表示贊同,并指派秦寶山帶消防車到西山打水截火。此后侵又奉公安局局長李鴻彬命令去保護貯木場,但當他帶隊趕到時為時已晚。在已無法保護貯木場的情況下,他與消防中隊的領導研究決定保糧、油、物資、商業物品四大倉庫。當時物資倉庫大門緊鎖,庫內外無火,他命令倉庫外幾十名外地民工扒掉三棟易燃的帳篷后趕赴糧庫。糧庫外西山坡小樹和雜草已被大火燃盡,但庫內外都無明火,庫內有不少人在現場守護。此時,據此3公里的縣城已是一片火光,于是他同中隊領導決定返城救人,并對油庫和商品庫做了相應安排。為疏散被大火圍困的群眾,秦寶山使用推土機在自己家36居民區附近推出一條隔離帶來打通道路,后又讓消防戰士從自己家往外搬罐頭、毛毯、大衣和鋁鍋,給戰士提供生活用品。秦寶山率隊進城后,又及時控制了縣招待所、稅務局、檢察院、郵電局等重要建筑的火勢。
事后,檢查官認為秦寶山身為防火科副科長,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國家財產遭到嚴重損失,以玩忽職守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二審法院均認定秦寶山的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
☆ 辯護詞(一審)
審判長、審判員:
我們受被告人秦寶山親友的委托,并爭得被告人本人的同意,擔任他的辯護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依法為他進行辯護。
開庭前,大興安嶺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以及漠河縣人民法院,為我們查閱被告人卷宗、全面了解案情主動提供方便、給予支持,這充分反映了人民法院嚴格依法辦事的精神,對此,我們表示由衷的敬意。
審判長、審判員:我們通過閱卷,會見被告人,以及進行必要的走訪調查,并到“五七”火災消防車定位現場和糧庫等地進行了實地察看,還在漠河縣消防中隊召開了座談會,同時就有關消防滅火方面知識請教了大興安嶺行署公安消防大隊的有關領導,并反復研究了檢察機關的起訴。今天,參加了法庭調查,又聽取了公訴人的公訴法院,我們對本案有了更加全面、客觀、真實的了解。我們認為,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秦寶山犯有玩忽職守罪,沒有事實根據,起訴書的指控,沒有客觀公正、全面的反映事實真相。被告人的行為,不具有玩忽職守罪的特征。這是一起錯案,被告人秦寶山是無罪的。
審判長、審判員:
我們現在向法庭提出四點辯護意見,供法庭合議時參考。
一、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犯有玩忽職守罪,沒有事實依據。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犯有玩忽職守罪,概括起來有五條:
一是制動被告不應不顧糧庫職工要求,卻決定消防車離開糧庫撤回縣城,后來大火燒毀了物資庫存物品的庫房兩處,損失物資折合人民幣壹佰九十余萬元;
二是指控被告將三臺消防車定位在其家住的居民區周圍,并將一臺消防車停在其住房西頭公路上,往其住宅和外圍易燃物上打水;
三是指控被告和戰斗員一起從其家往外搶救物品;
四是指東被告找來兩臺推土機將自家住在周圍推出建議隔離帶;
五是指控被告居住的這一方塊共有十五棟家屬住宅,定位的當時僅南側靠路邊的五棟房先后著火,由于被告沒有采取相應的措施,使原來的火勢蔓延,最后只保住了他居住的一棟房和此后的兩棟房。
檢查機關的這些指控是不能成的。我們針對上述制動,逐條用事實證明被告是沒有過錯的。
1、被告從“四庫”撤回縣城就認識正確的。
其理由有六條:
一是被告去“四庫”察看火情,沒有得到誰的命令,使被告主動帶消防車取得。這一事實,在法庭調查中已得到了證實。既然被告人去“四庫”不是執行水的知識,當然被告人也有權不經請示就可根據需要返回縣城救火。
二是“四庫”當時沒著火,被告人當然返回著火的縣城滅火救人,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帶三臺消防車到物資庫時,“此刻,據物資庫西北二百余米的山坡上已經著火,并逐漸燒向物資庫,盡管情形危急,但秦寶山知識一走而過,并沒有部署預防措施而去往油庫,”“后來大火燒毀了物資庫存放物品的庫房兩處,損失折合人民幣一百九十余萬元?!?BR> 被告人到達物資庫時,大門鎖著,被告人帶車繞物資庫一周,命令在十分鐘內拆除在物資庫附近的肇源民工的三座帳篷,免得帳篷著火波及物資庫,怎么能說被告人一走而過,而且當時物資庫的情形并不危急,如果危機怎么能在被告人走后四小時才著火?我們誰也不能要求被告人在物資庫等四小時之后救火,檢查機關的這一指控是毫無道理的。
關于指控被告人以煙大為由不去物資庫的問題,被告和指導員乘司機開的第一輛車,其它兩人正是確實是煙大過不去,怎么能說被告人以煙大為由不去油庫呢?物資庫司機也正是確實進不去油庫,而且油庫當時也沒著火。去不去油庫都與被告人犯罪與否沒有關系。
至于到糧庫后,被告人及消防隊員均證實當時糧庫無明火,因此被告人才同意指導員的提議,馬上返回縣城救火、救人。
三是縣城當時已經是一片火海,按《公安部消防隊滅火戰斗條令》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指揮員要根據火場的情況,把主要力量部署在下列主要方面:(一)人員受到火勢威脅的場所……”第十二條規定:“人員聚集的場所失火,或者火勢威脅到人員的生命安全時,公安消防隊要首先進行救人工作,同時采取相應的滅火措施”,根據上述規定,消防隊當然應該馬上趕回縣城救人,按照消防滅火戰斗原則和滅火戰斗行動要求的固定,遇到兩一起火場(火災)時,或者同意火場出現多處起火點是,指揮員應根據兩個火場的主次,采取果斷的措施,不能見火就救?!熬热酥赜诰然稹边@是滅火戰術的一條原則,也是我國幾十年內火戰斗的經驗總結,這條基本原則充分體現了革命人道主義精神,也體現出了黨和國家對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重視。別說當時“四庫”沒著火,即使“四庫”都在著火,遇到縣城大火威脅全縣人民生命是時,也應馬上返城救人,秦寶山從“四庫”撤回縣城救人,按消防滅火有關規定是一點錯誤也沒有的。
四是被告人帶車進城后,縣里主要領導以及公安局長并無一人認為被告人不應從“四庫”撤回,說明被告人從“四庫”撤回是得到領導認可的。
五是實踐證明,糧庫、油庫、商品庫并沒有被燒,至于物資庫被燒那是被告人離開四個多小時后的事,不物資庫被燒得的責任歸在被告人身上,使無論如何也說不過去的。
六是被告人返回縣城是非常適時的。正值縣城人民群眾生命受到嚴重威脅的重要時刻,又是縣領導不知往什么地方疏散群眾的關鍵時刻,被告人及時趕到,提出了非常正確的疏散群眾的路線和地點。如果再拖延,縣城將會出現更大的傷亡。
以上六條理由,足以證明被告人從“四庫”返回縣城的策略是非常正確的,被告人對物資庫的被燒,當然不承擔任何責任。
2、消防車的定位也是正確的
消防車定位在漠古公路一臺,即被告人住宅西面的公路上;紅旗旅社門前的這條街道上兩臺;邊防大隊門前街道上兩臺。為什么說五臺消防車這樣部署是正確的呢?我們想用五條理由說明這樣部署是完全正確的。
第一,被告人將消防車定位的目的是為了落實縣領導“全力以赴救人”的指示,是為了保證疏散人口道路的暢通。
被告人返回縣城后,全城一片大火,被告人和消防隊隊長到縣政府門前去請示縣委書記等領導該怎么辦?領導說“全力以赴救人”。領導又問那塊最保險?被告人說“加油站燒過了,那里保險?!蓖踽摲f立即同意把人員向加油站疏散,縣委副書記隨即乘坐救護車用高音喇叭疏散群眾。
通往加油站的幾道,主要是通過紅旗旅社門前這條街和邊防大隊門前這條街,通過這兩條東西走向的街道可以上南北走向的漠古公路。關于這個事實,在漠河縣城居住的人們是非常清楚的。為了保證這三條道路的暢通,被告人讓指導員帶一臺車,開到公路上控制路兩邊的一千多米的大柈子不著火,消防隊長帶兩臺車在邊防大隊門前這條街上,副隊長帶兩臺車部署在紅旗旅社門前這條街上,被告人負責疏散群眾,這就司機所謂消防車的定位。漠古公路在被告人住宅西邊,被告人住宅在紅旗旅社南隔一棟磚房。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將這三臺消防車定位在其住宅四周是與實際不符的。且不說一臺車在被告人住宅的西面,兩兩臺在被告人住宅北面,被告人住宅的南面和東面都沒有消防車,根本不是什么周圍;至九當時或是從南向北燒來的,如果被告人是出于私心,他應該把消防車放自家南面法國哪能借助火勢,以免燒到自己家里來。被告人的安排完全是為了保路護人,不存在出于私心保護自家的問題。
第二,事實也證明了城內大部分人員都是通過這三條街道疏散出去的。這在我們討論本案的辯護意見時,與會的漠河縣律師事務所主任證實了這一點,當時他目睹了這一切。
第三,消防車這樣部署,當時在縣里的所有領導,應該說是有目共睹的。但并無一人提出異議或予以糾正,正好說明被告人這樣的部署是非常正確的。公安局長就在漠古公路這臺車跟前。當公安局副局長曹克古按高寶興縣長的指示要調這臺車去救縣招待所時,公安局長不讓,后來是把紅旗旅社門前的車調走。說明李局長也認為這臺車應該放在這里。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把這臺車放在自家房西公路上,是為了保自家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
第四條理由是,漠古公路這臺車的司機,就因為在這臺車上才立了一等功,受到公安部嘉獎。如果這臺車真的定位又錯誤,我們認為這位司機是不會被立一等功的。但起訴書卻指控被告人將這臺消防車停在其住房西頭的公路上,是犯罪行為,這實在叫人不可理解。
第五,消防車定位后,其主要任務是保路護人。在法庭調查中,并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指揮消防車往自己追債或外圍已燃物上打水。
以上五條理由充分說明,被告人將消防車定位于此,并不是為了保自家,而是為了保路救人。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將消防車定位在自家周圍的說法是與事實不符的。
3、關于被告人和戰斗員一起從自家往外搶救物品的問題
關于這個問題,如果當時群眾有誤解是可以理解的。但經過調查后,現在仍然持這一看法,并指控為犯罪就使人難以理解了。因為事實的真相是指導員感到消防戰士們俄了,叫他們去被告人家里取一些吃的蓋的,拿出來的東西也確實是吃的蓋的,并且大部分也的確是消防隊員用了,這怎么能算被告和戰士往外搶救物品呢?
如果說被告人和戰士一起從其家往外搶物品,那么都搶了什么物品?(一箱罐頭、一稅統管裝白酒、幾條煙、八條毯子、三件大衣、一袋大米、一袋粉條、還有剩菜剩飯。)搶這些物品的目的是什么?(這是為了戰士充饑防寒)搶出來的這些物品都干什么用了?(大部分戰士用了)。這個問題本來不是問題,現在不但算是問題,還是被告人的一條罪狀。消防戰士沒吃晚飯,大家餓了,拿出點吃的和御寒用品也算是被告人的罪行,實在叫人費解。這個問題我們不想多說了,相信法院不會在這個問題上認定被告人有罪的。
4、關于被告人找來兩臺推土機,在自家周圍推出隔離帶的問題
被告人將推土機調來主要是推倒了紅旗旅社東面的兩棟房,為的是保住道北的35號方塊;其次是打余火,并不是找來推土機給自家推隔離帶。這一點,三位推土機手已有證言證實。
被告人的住宅之所以沒有燒掉,主要有三條原因:①此房位置坐落在漠古公路旁,保路切斷了火源;②被告人的住房是磚瓦結構,燃點高,不想方塊內的其他油紙蓋的簡易房易燃;③被告人的妻子、孩子和這棟房住戶共同努力,將房屋保護了下來,如果全縣都像被告人妻子這樣,可能保留下來的房屋更多。正如被告人說的那樣,當時他家的東西已經讓他的妻子、孩子搶出,房子又是公家的,他根本不用去保自己家的房子。
5、關于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沒有采取相應措施,使原來的火勢蔓延,最后只保住他家居住的一棟房和其后的兩棟房問題
被告人居住地36號方塊內,一共有15棟房子,校方車定位前已經燒了5棟,再加上被告人為了保住道北35號方塊又推了2棟,除剩下3棟外,起訴書的意思是另外5棟被告人應該采取措施保住,辯護人認為這真是強人所難。
首先,當時消防車的任務是保護住三條道路暢通,救人為主。
其次,居民區內道路不通,加之消防車少,一臺在漠古公路上,另一臺在離城一公里外的水泡子處始終未其他車加水,剩下的三臺車還要保路暢通,如果再救居民區的火,勢必顧此失彼,影響救人。而且這三臺車隨時被招進城里撲救一些要害部門的火,怎么還能要求消防車保住這個方塊內的5棟房子?
最后,被告人和消防隊領導研究定位后,決定由消防隊領導負責消防車,被告人去疏散人口,怎么還能要求被告人去采取相應的措施呢?這種不符實際的指控怎么能成立呢?被告人居住地方塊內被燒得幾家都來證實什么“當時是逆風火燒得慢,如果組織的好,是能保住的?!笔堑?,如果組織的好,大興安嶺就不能有這場大火!如果組織的好,漠河縣城就不能被燒!這都是秦寶山的過錯嗎?尤其是這些證人當時已經攜妻帶子逃命去了,過后出來說風涼話,實在叫人難以容忍。
審判長、審判員:
以上是我們用事實證明被告人的行為沒有犯玩忽職守罪,下面我們結合我國刑法理論說明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犯有玩忽職守罪也是不能成立的。
二、被告人的行為,不具有玩忽職守的特征
所謂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構成玩忽職守罪,除犯罪主體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外,主要還有以下兩個特征:
第一,主觀方面須由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過失造成。如果是出于故意,則構不成本罪。至有是過失,而且必須是由于職務活動所造成的果實,才能構成玩忽職守罪。
玩忽職守罪是一種過失犯罪,作為過失犯罪,我國刑法第十二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候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有兩種,一種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一種是過于自信的過失。本案被告人是屬于哪種過失呢?通過法庭調查可以看出,被告人在“五.七”滅火中,既沒有疏忽大意的過失,也沒有過于自信的過失,即被告沒有過失之處.同時,檢察機關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沒有證明被告人有職務活動上的過失.所以我們說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犯有玩忽職守罪,缺少主觀要件,完全是客觀歸罪.
第二,玩忽職守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以致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這種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付職責的行為,一般表現為工作上的官僚主義,馬虎草率,嚴重不負責任等。同時,是否造成重大損失,是區分罪與非罪、玩忽職守與一般工作錯誤的標準。而且玩忽職守行為和重大損失的結果之間要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如果行為和結果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也是構不成玩忽職守罪的。
被告人秦寶山在“五。七”滅火戰斗中,沒有不履行或不貞確履行自己應盡職責。被告人的所作所為,都被事實證明完全符合公安消防滅火的有關規定,他的指揮并滅有失誤,更沒有因為它行為的不當,造成重大損失。被告人在客觀方面也不構成玩忽職守罪。依據我國刑法理論,被告人不但不具有職務上的過失,更沒有玩忽職守的行為,就是說,被告人不具備有玩忽職守罪兩個主要特征,認定被告人犯有玩忽職守罪,無論在事實上,還是在理論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三、關于被告人“五.七”滅火戰斗中的表現
1、被告人向縣領導提出的建議都是合理的,起到了一個好參謀的作用
首先,被告人韋截火防止進城,他向書記提出了四條建議:① 立即組織全縣所有人員到西山打防火線;②向當時在場的物資能源公司經理提出,要他把單位所有的油槽車全部放油加水,到西山堵截大火。并且要他把油庫、加油站所有的油罐口用石棉被密封好,防止火和揮發的氣體接觸;③調招待所的排污車去西山運水,請求林業局派消防車增援;④所有消防車馬上到西山,沿山坡打水,堵截大火。這些建議,均被王書記采納。
其次,正當縣城群眾被大火圍困,縣領導不知往什么地方疏散群眾之時,被告人及時地從“四庫”返回縣城,向縣領導提出:“加油站山坡上的火燒過惡劣,那里保險,往那里疏散的建議。事實證明,這些建議都是非常正確的。
2、被告人主動的擔負起指揮消防隊的任務
?、僭趶馁A木場撤出不知去向的情況下,被告人主動帶車去“四庫”查看火情;
被告人不失時機地迅速撤離“四庫”返回縣城救人;
?、鄯浅U_的將消防車不知在疏散人員的主要街道上;
④這支消防隊在被告人的領導下,不但保證了疏散人員三條通道的通暢,同時還保住了重點要害單位郵電局、稅務局、百貨商場等十座樓房,約計一萬八千零七十平方米,房產價值五百五十八萬七千九百元,室內設備價值二百九十三萬余元。保住國營單位三個,房屋面積二千八百二十平方米,房屋價值為一百二十六萬四千九百元,以及三百二十三萬三千余元的財產。保住居民住宅七十億戶,房產面積為二千九百六十六平方米,房產價值為七十九萬六千五百元,以及群眾七十一萬余元的財產。
3、被告人及時調來推土機,發揮了推土機的滅火作用
首先,被告人采取緊急避險措施,果斷地指揮推土機推掉了紅旗旅社東面的兩棟房,防止了大火向道北的居民區蔓延。這個居民區九個單位,七十一戶居民被保住,房屋面積七千四百多平方米,總價值一千二百余萬元。
其次,被告人令推土機手埋余火,使大火過后的漠河縣城沒有再發生死灰復燃的情況。
4、被告人率先垂范,嚴明紀律,身先士卒。
①被告人向消防隊員及時地宣布火場紀律,別人跑了行,我們跑了就得槍斃”。消防隊二十一名參戰人員,家住漠河縣城有十四戶,還有兩名住在親屬家,一共十六戶無一人家幸免,加上消防科干部一共十七戶的房屋和廠房,都被大火燒光=。但是這些戰士無一人離隊這是一支在大火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的滅火隊伍,這是被告人帶領的一個優秀奮戰的集體。然而就是這些戰士,晚飯沒有來的及吃,一直戰斗到深夜,指導員讓他們到被告人家里取點吃的穿的,還招致被告人被控是犯罪,公理何在?!
公訴人在公訴詞中說:被告人私心多么的重,連自己家的鋁鍋都讓戰士拿到消防車上去了,是的,不錯,被告人的鋁鍋時讓戰士拿到車上去了。但公訴人知不知道,鋁鍋里裝的是什么呢?裝的都是與米粥,不但把鋁鍋拿到消防車上,連大馬勺都叫戰士拿上消防車,大馬勺里是熬土豆。不是被告本人讓拿的,是戰士們找東西吃自己拿的,當時被告人的電視機、縫紉機等貴重物品并沒有拿走,這還不能說明問題么?
?、诒桓嫒吮救寺氏却狗丁?BR> 正如指導員在我們召集的座談會上說的:“我平時對老秦真有意見,但就那天晚上,我看見了一個真正的共產黨員,我佩服他。”這是發自肺腑之言,參加座談會的消防人員,無一人不對被告人“五.七”救火中的表現給予贊揚。這說明被告人當時在救火中確實啟到了模范作用。
③被告人所在黨支部對被告人在“五.七”滅火戰斗中的工作給予了很好的評價。
一九八七年九月六日,被告人所在黨支部召開支委會,討論漠河縣紀檢委拿來的一份要開除被告人黨籍的材料。這份材料一共對被告人提出了三個問題,支委們對每一個問題都予以了答復,最后集體做出了一個決議:“鑒于秦寶山同志在“五.七”大火中,起到一個防火指揮員和一個共產黨員面臨危險應起的作用,模范地執行了消防條例,履行了自己的神圣職責,既沒有犯錯誤,更沒有犯罪,他的功勞是任何人都不能比擬的,我們為他請功“。
?、鼙桓嫒说纳霞壷鞴懿块T大興安嶺地區公安局在給公安部的“關于秦寶山在“五.七”火災期間有關問題的報告”中,不但認為被告人沒有犯玩忽職守罪,而且對被告人在滅火中的成績也給予了肯定。
報告中指出:“ 五.七”特大森林火災燒進漠河縣城之前,秦寶山受縣委書記的指派,完成了領導交給他的任務,處于隊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責任感,在大火距縣城僅三公里,很快就要進城的急迫形勢下,返回防火指揮部匯報火情并提出四條意見,是正確的、 可行的。”
“秦寶山以火光為命令,果斷約定,將效法概念車吊到人員稠密的地帶,重點要害單位進行滅火,搶救群眾,共保住國家,集體及個人的財產一千六百五十二萬二千余元,這個決定是正確的,怎么沒能算是玩忽職守呢?”
“秦寶山在五月七日晚大火中,幾次騎摩托車沖進大火中的城內,疏通道路、轉移群眾、練嗓子都喊啞了,這是人所共知的事實。”
審判長、審判員:
通過上述被告人在“ 五.七”滅火戰斗中的表現,我們看到他無論如何也不構成玩忽職守罪,被告人不應該坐在被告席上受審,而應當站在領獎臺上領獎。
四、關于本案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問題
1、我們過去已多次向漠河縣法院要求對本案進行技術鑒定(見給漠河縣人民法院的建議書)
2、在變更管轄后、開庭前,以及在庭審調查階段我們都提出了要求法院聘請消防專家進行技術鑒定,并且當庭宣讀了我們給中院的“關于請求對秦寶山家進行鑒定的建議書。”雖然審判長已經口頭裁定我們的建議不能被采納,但是我們認為這個裁定是錯誤的,不符合我國刑訴法有關規定。現在,我們再次向法院提出,聘請專家進行技術鑒定。
除我們在給貴院的建議書中所列理由外,我們再補充兩點理由:
一是國家已把消防技術人員列入執行《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消防專業技術職務中,滅火技術是其中之一,說明滅火技術是一項被國家認定的專業技術。既然是專業技術, 涉及到這方面技術的案件,就要聘請有這方面知識的人予以鑒定。
二是被告人以及被告人的業務主管機關,還有我們辯護律師都認為給告人在“ 五.七”滅火戰斗中執行了有關消防滅火規定,被告人并未失職。然而監察機關卻截然相反的指控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了玩忽職守罪,我們遇到大興安嶺地區的一些消防專業人員,他們都對被告人在執行國家消防條例條令是指控為犯罪,感到不可理解,認為今后再無法執行這些消防條例條令了,對此,我們認為,只有聘請消防專家,對被告人的行為做出公正的技術鑒定結論,才是處理本案的重要依據。因此,我們要求法院聘請專家對本案能做出技術鑒定,其理由是充分的,要求是合理的,是于法有據的,應該予以采納。
審判長、審判員:
辯護制度是我國法律規定的一項訴訟制度,是社會主義法制原則之一,也是社會主義民主在訴訟上的具體體現。我國憲法、刑事訴訟法和法院組織法都明確規定,被告人有權利獲得辯護,不僅被告人可以刑事辯護的權利,還可以允許律師以及其他法律允許的人員為他辯護。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备鶕@條法律的規定,就要求辯護人必須從有利被告人的角度出發,依據事實和法律,為被告人進行有理有力有節的辯護。同時,辯護律師又不是被告人的代言人,他是獨立的訴訟主體,它不受被告人的意志所左右。他必須忠實于事實真相,忠實于法律,忠實于人民。他不能忘記自己是國家的法律工作者,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因此,我們對本案的辯護意見,使經過了反復推敲研究,并經過集體討論的,是非常審慎的。我們認為,我們的辯護觀點是能夠經受住歷史檢驗的。
開庭前,我們為了協助法院審理好本案,已將我們的辯護意見和理由毫無保留的向審判長和公訴人說明了。我們希望公訴人在指導我們的辯護意見后,經過認真的準備,在法庭辯論時,使問題更集中,論據更充分。我們這樣做,并不是對被告人不負責任,我們認為,我們的觀點如果正確的話,即使公訴人知道了我們的辯護意見和理由,我們在法庭辯論中也是能站住腳的。不然靠搞突然襲擊,即使在法庭上一時好像占了上風,我們的觀點也不會最終被法院采納。
大家都知道,公訴人和辯護人,雖然在法庭上是辯論的雙方,但我們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使位法庭提供兼聽則明的材料,可以說,我們是殊途同歸的。因此,我們雙方是互相理解的。
審判長、審判員:
通過法庭調查,以及法庭辯論,我們更加堅信我們的辯護意見是正確的。監察機關指控被告人犯有玩忽職守罪是不能成立的。被告人是無罪的。我們希望法庭在合議時,認真考慮我們的辯護意見。
☆ 辯護詞(二審)
審判長、審判員:
我們作為上訴人秦寶山的辯護人,通過一審的訴訟活動,深感此案是一起錯案,上訴人秦寶山是無罪的。我們曾為其據理力爭,我們堅信我們的辯護意見是正確的,但是,非常遺憾,我們的正確意見滅又被一審法院采納,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我們毅然接受上訴人的委托,為其二審的辯護人,我們將盡力為其辯護,爭取使無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下面是我們的二審辯護意見:
一、我們仍然堅持我們一審的辯護意見,通過法庭辯論及一審判決,我們更加堅信我們的一審辯護意見是正確的(詳見一審辯護意見)。
二、我們現在再針對一審判決書,補充以下辯護意見:
1、一審判決認定公安局長命令上訴人去?!八膸臁?,證據不足。
通過一審庭審調查,只由公安局長一份證言證實其下領取?!八膸臁?,再無任何其他人證實。其他不是直接向上訴人下得令,其他人也沒有向上訴人轉達過這樣的命令。
2、關于“四庫”的情況。判決書將“四庫”描述得岌岌可危,大火即將燒毀“四庫”,上訴人還將消防車撤回縣城,實在可惡。懂一點消防常識的人都知道,當時上訴人是滅火指揮員,無暇再布置防火。有火救火,無火當然要到著火的地方去救火?!八膸臁碑敃r沒找活,撤離“四庫”是正確的(其理由詳見一審辯護詞)。關于這一點,公訴人在一審法院辯論時也已承認。
3、三十六居民區的房子被火燒毀,不是上訴人的過錯。在當時情況下,全程大火彌漫,四臺消防車,既要保路救人,又要保要害部門,是無力顧及此處的。并且當時上訴人正在組織疏散人口,并未指揮消防車。
4、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往自家絆子堆和板杖子上打水問題,沒有直接證據。未能證明是那臺車,哪個水槍手在往上訴人住宅絆子堆及板杖子上打水。
5、關于調推土機推隔離帶問題。三個推土機司機都證實,并不存在什么隔離帶問題,只是為防止大火蔓延,推掉了一些板杖子,及次日為防止死灰復燃而埋了一些殘余的火所采取的措施。上訴人的這一行為,是無可非議的。
三、我們在一審訴訟活動中,一再以口頭的、書面的形式向法庭提出請求對此案進行技術鑒定。只有如此,才能對上訴人的消防行為,是否符合我國新型消防法規作出科學判斷。現在,我們仍然堅持這一請求,希望二審法院能采納我們的建議,聘請消防專家,對上訴人的行為進行鑒定。
四、幾個具體問題:
1、判決書認定物資庫在21:00-23:00著火,判決書所認定的事實又如此之大的伸縮性,未免顯得不夠嚴肅。。
2、計算物資庫火災的損失數字是不準確的,并且未經消防部門調查核實。他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更何況物資庫被火燒的情況,應由該倉庫的領導承擔責任,而不應由上訴人承擔責任。
3、不去油庫的問題,責任不在上訴人。當時是駕駛消防車的司機,因為煙大,打開小燈也看不見路,車不能向前開進,上訴人對此是沒有過錯和責任的。油庫又沒有被燒,上訴人不去油庫是非常正確的。上訴人即使撤離“四庫”,回縣城救人,是極其正確的。事實本身更雄辯的說明了它的正確性,用不著再加任何論證。
一審判決書對上訴人的有罪判決,沒有說服力,是經不起事實檢驗的。我們希望二審法院能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明斷是非。撤銷一審判決,宣告上訴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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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開的法庭上
________秦寶山玩忽職守罪法庭聽審記
《人民消防報》陸茫
北方城市加格達奇。大興安嶺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庭高懸莊嚴的國徽。
6月14日,被指控在一年前的“5.7”特大森林火災中,犯有玩忽職守罪的秦寶山,被兩名法警押進被告席的鐵欄內。
8點30分,審判長李春祿面對幾百名旁聽的群眾,告知被告人秦寶山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訴訟權利,秦寶山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均表示不申請回避。法官左側的辯護人——黑龍江省律師事務所律師岳成、松花江地區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真坐在漆成黑色的高靠背椅中。
首先,檢察機關宣讀起訴書,指控45歲的原漠河縣公安局防火科副科長秦寶山,在1987年5月7日的古蓮林場發生的森林大火逼近漠河縣西林及時,率領縣公安消防中隊的3臺消防車,從情形危急的糧庫、油庫、物資庫和商業商品庫一走而過,致使大火燒毀物資庫存放物品的倉庫兩座,損失190多萬元,秦回到縣城,又讓3臺消防車定位在其家屬住的36居民區周圍,往住宅及外圍易燃物上大水,讓戰士搶救他家物品,招徠兩臺推土機將自家周圍推出隔離帶,任大火蔓延,最后只保住了他家居住的一棟房和其后的兩棟房。公訴人認為秦寶山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國家財產遭到嚴重的損失,觸犯了刑法,構成了玩忽職守罪。
審判長問秦寶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玩忽職守罪,認為是否屬實。
秦寶山立刻回答:“不屬實?!?BR> 庭審調查開始,首先是被告人說明自己是防火科的工作人員,對起訴書中提到的副科長一職,他至今還沒有見到命令。法庭當即翻閱案卷出示了干部任免呈報表,表里擬報琴為防火科長(副科級),但秦還沒有得到上級的批準就被逮捕了。法庭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內容,一一詢問了被告人,接著,宣讀了有關消防監督人員職責的條文及32份證言,出示了物證照片,兩名證人也出庭作了證。被告人對一些證言和照片持否定態度,認為有些證言相互矛盾,有的證言則根本不實。
秦寶山在回答法庭的提問時說,他在去四庫和返回縣城的一切行為都是正確的,沒有違反消防條例的規定。其理由是:一、7日晚6點,大火進縣城遷,他主動騎摩托車趕到縣防火科指揮部向王、陸兩憲章提出了四條建議:把所有的油罐口都加封石棉被,調所有油罐車拉水堵截西山大火,動員人力到西山打防火線、請求圖強林業局盤消防車來增援。憲章表示贊同,前兩條當時落實給能源公司張經理,他則奉命帶消防車到西山打水截火。二、她后來奉公安局長的命令去保貯木場,趕到時已經很晚了,場區一片火海。三、在無法保護貯木場的情況下,他與消防中隊的領導研究決定保四庫。當時物資倉庫大門鎖著,庫內外無火,他限令倉庫墻外幾十名欲逃的外地民工扒掉三棟易燃的帳篷,接著驅車奔向糧庫,糧庫外西山坡小樹和雜草已被大火一掃而過,庫內外都無明火,庫內有不少人在現場守護。當時,距這里3公里的縣城一片火光。根據戰斗條例,他與中隊領導決定返程救人,同時也對油庫和商業商品庫做了相應的安排。四、返回縣城是對的,是為了救人,是用推土機、消防車停放的位置都是為了大通道、疏散被大火圍困的人口。戰士餓了,從別人家拿東西是犯法,只能從秦寶山自己家往外搬罐頭、毛毯、大衣和鋁鍋,給戰士解決吃的和蓋的,當時家中的彩色電視機、縫紉機、洗衣機卻沒讓戰士往外搬。他住的房子是攻防,不是四方,使腿隔離帶留下的,不是專美保護的。她率隊進城后,不僅打通道路,疏散了大批群眾,還撲滅了縣招待所、稅務局、檢察院、郵電局等建筑的火災,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火災損失和人員傷亡,在危急時刻,他不是有罪而是有功。
法庭進入辯論階段。公訴人在公訴詞中說,秦寶山在“5.7”特大森林火災中,置國家財產于不顧,保護自己的住宅,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犯罪行為,是為人民所深惡痛絕的,這種摻雜個人行為的瀆職行為已經遠遠超過了一般的瀆職犯罪的危害,這正是秦案區別于一般的玩忽職守案的一個突出的特點,也正是法律追究的原因所在。
辯護人與公訴人意見相反,為被告人進行了無罪的辯護。他們說,公訴人指控秦寶山犯有玩忽職守罪是無根據的。到四庫還是離開四庫是一名指揮員在沒有上級可請示的請款下根據火場情況有權作出的決定,因為當時四庫沒有著火,當然可以去已經著火的縣城,秦寶山帶隊及時回縣城是正確的,至于在秦離開四個小時后,物資庫被火燒了,應當由這個單位領導負責,不能把190多萬元損失的帳算在秦寶山的頭上。返城后,消防車停的位置是正確的,為救人而疏散道路不是為了保自家,從頭家里那東西是給戰士吃的和蓋的,因為沒有后勤供應,展示又饑又冷,這樣做是沒有過錯的。
辯護人說,被告人不具有玩忽職守罪的特征,完全是客觀歸罪,秦寶山不是罪人而是功臣。在當時的大火情況下,秦是帶著消防車來滅火的,不是檢查防火的,因此不能用《消防條例》第二十六條的消防監督人員的責任和權力來追究秦為何不留在四庫布置堅信哈防火,從而查他玩忽職守的問題。辯護人說,這是“外行人辦案,不懂消防法規,拿不是當理說”,如果他們在四庫不回來,置全縣城人民于不顧,那才是玩忽職守。
公訴人針對辯護人提出的大大小小50多個無罪辯護的意見進行了答辯。就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的行為所造成的火災損失計算影響公安消防部門作出鑒定的問題,公訴人說根據有關法規認為,漠河縣物資、機電、保險三個部門所做出的計算是事實就是得,又法律效力的。
辯護人要求法庭根據刑事訴訟法,傳新的證人到庭,以證明“住其家住宅及其周圍可燃物上打水”是哪臺車打水,誰打的水。法庭認為已不需要。辯護人說應該實事求是地提取證據,很多能證明被告無罪的證據沒有提取,起訴書和訴訟詞有多處不實之處。對公訴人曲解國家消防方針,指責被告沒有在火災救火的說法,辯護人提出異議。
辯護人要求法庭對秦寶山的行為是否造成損失聘請專家進行科學鑒定,他們認為此案涉及到消防滅火的專門知識非常強,鑒定結論是此案最不可少的證據之一,必須聘請有關專家進行科學鑒定方能最后正確下判。對這個要求法庭當即作出不予支持的裁定。
公訴人和辯護人針對被告人秦寶山是否有罪進行了5個小時的辯論。使原定庭審時間延長了半天。法庭秩序良好,旁聽者認真。
秦寶山在最后陳述中詳細地講述了自己從四庫返回縣城后的一系列行動都是正確地履行職責,說明自己不是有罪而是有功。他說:“今天站在這莊嚴的法庭上,站在你們面前接受審判的正是“5.7”特大林火中拼命救人救火的人”,“起訴書對我的指控,我今生今世永遠也不服!”“我再次嚴正要求法庭對我們5月7日當晚整個撲火救人的一系列戰斗部署和安排,是否符合‘公安消防隊滅火戰斗條令’,是否符合‘火場指揮原則和滅火戰術要求’,究竟不存在指揮上的失誤或不力,聘請消防專家進行現場技術鑒定,以最后認定我究竟是否構成玩忽職守罪。”
最后,審判長宣布,法庭會認真考慮各方面的意見的。15日13時58分,法庭審理結束,秦寶山被戴上手銬押出了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