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3年12月1日晚8時,村民王某(男,20歲)在某市某路段遭搶劫并被毆打,后因腹痛難忍,于當晚9時,在親屬陪同下送該市中心醫院急診。當晚,醫院安排葉醫生(醫學專業大學本科畢業,該院實習醫生,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急診值班。檢查:神志清,心肺檢查無殊,腹部壓痛,腹軟。B超檢查示:肝、脾、雙腎未見明顯挫裂征象,肝腎間隙積液。擬診:腹部外傷。予三七片、5%葡萄糖生理鹽水750ml、悉能0.2g、維生素C、維生素B6等輸液,治療后回住處。12月3日凌晨3至4時許,王某在其住房內死亡。尸檢結論:腸管破裂,感染性休克死亡。
2003年12月12日,該市公安局以葉某涉嫌醫療事故罪立案偵查,同日將葉某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變更為取保候審。2004年8月13日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后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期間進行了兩級醫療事故鑒定。同年12月9日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審變更為監視居住,2005年6月1日解除監視居住。同年10月11日市檢察院以醫療事故罪向法院提起公訴,10月13日檢察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我所接受被告親屬委托,指派律師擔任被告辯護人。
控辯觀點:
檢察院認為:葉某在接診急診病人時,疏忽大意,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誤診漏診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之規定,應以醫療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
辯護人認為:醫療事故罪犯罪構成中的“嚴重不負責任”,應指漠視患者的生命健康權,進行推諉、不予理睬、不積極救治等嚴重行為,且該行為是導致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主要原因。本案,葉某及時接診,對王某進行了體檢及B超檢查,給予藥物治療,符合診療常規。未能發現腸管破裂,是因為其系實習醫生技術水平有限、缺乏經驗所致,不能認為是嚴重不負責任。因此不構成醫療事故罪。
醫療事故鑒定:
省醫學會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根據被害人王某就診時體格檢查及B超檢查結果,確診腸破裂依據欠充分,接診醫生葉某對患者進行了體檢及B超檢查后予輸液抗炎治療,基本符合常規;但在B超提示肝腎間隙積液的情況下,未作進一步檢查和留觀,是由于經驗不足造成的,不屬嚴重不負責任。醫院派低年資醫生單獨處理急診病例,管理上存在不足。王某外傷及就診后28~29小時未再次就診,失去救治時機,是造成腸破裂、感染性休克死亡的主要原因。醫方在治療過程中存在的不足與患者的死亡亦有一定的因果關系,但屬次要原因。本病例雖屬一級甲等醫療事故,但醫方承擔輕微責任。
審理結果:
法院審理過程中充分考慮了省醫學會的鑒定結論,認為葉某系因經驗不足未能及時發現腸管破裂,不屬于嚴重不負責任;且醫方對事故后果僅承擔輕微責任。據此,法院認定被告不構成醫療事故罪。
2006年3月7日,市檢察院決定對葉醫生解除取保候審。
延伸思考:
本案中,葉某作為實習醫生,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是否構成非法行醫罪呢?這就涉及到對非法行醫罪的主體“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應該如何認定的問題。
2005年9月5日《衛生部關于醫學生畢業后暫未取得醫師資格從事診療活動有關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規定:醫師必須經國家統一考試取得《醫師資格證書》,然后須依法注冊取得某一專業的《醫師執業證書》,并且在法定注冊的執業地點、類別、執業范圍內執業。若從事特定專業醫療活動還須持有特定專業的執業資格證書,比如《計劃生育手術服務上崗證》等。但是,對于畢業第一年后未取得醫師資格的醫學專業畢業生,可以在執業醫師指導下進行臨床實習,但不得獨立從事臨床活動。
根據2002年6月全國人大法工委對河北省人大提出的、對“刑法第336條非法行醫的含義”的法律詢問的答復:“根據《執業醫師法》的規定,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畢業的人,應當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單位試用一年,才能參加國家統一考試取得執業醫師資格。醫科大學本科畢業分配到醫院擔任見習醫生,在試用期內從事相應的醫療活動,不屬于非法行醫。”
可見,對于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醫學專業畢業生,在醫療機構內由執業醫師指導下進行臨床實習,雖然這類人員“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但前述醫療行為不屬非法行醫,不構成非法行醫罪。根據《批復》,此類人員在醫療機構安排下獨立從事臨床工作,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及民事責任。
根據《批復》,此類人員未經醫療機構安排,違反規定擅自在醫療機構獨立從事臨床工作,屬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按《條例》第六十一條處理;不屬醫療事故,觸犯刑律的,構成非法行醫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實習醫生葉某在急診獨立接診,雖沒有醫生執業資格,但因其是遵從醫院的安排獨立進行診療活動的,不屬“擅自”接診,故不構成非法行醫罪。該案也未按非法行醫罪偵查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2008年5月9日起施行。該解釋第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根據此司法解釋,實習醫生葉某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從事醫療活動致人死亡的,可能構成非法行醫罪。但是,葉某是受醫院安排進行急診值班的,而非自己擅自從事醫療活動。
對于葉某主體資格的認定以及其從事醫療行為的性質,尚需要我們進行深入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