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2005年9月底周女士下樓時不慎摔倒,至醫院就診,拍片顯示左橈骨遠端骨折,門診予手法復位,石膏托固定。回家后仍覺身體不適,精神食欲差,周身乏力,不能下床行走,遂于10天后再次至醫院處就診。入院查體:橈骨遠端明顯壓痛,左大腿外側壓痛,髖關節活動略受限,四肢肌力正常,以“左撓骨遠端骨折,腦血栓”收入院。住院15天, 10月23日出院。住院期間,曾行左側股骨上段正側位X線檢查,示:1、心肺膈未見活動性病變。2、左髖關節骨質稀疏。3、左側股骨頸骨折。然而,醫院醫生不僅沒有向周女士告知股骨骨折的情況,也沒有對癥治療。住院期間,醫院曾請本院神經內科、心內科會診,明確周女士不能行走的原因,會診意見均認為沒有進一步住院治療的必要。周女士只好出院,臥床在家。
2007年3月,周女士親屬帶其到中醫院看神經性皮炎,同時主訴近兩周左髖部疼痛加劇。經該院行雙髖關節CT檢查示:左股骨頸骨折,骨質疏松。中醫診斷:1、左股骨頸陳舊性骨折,骨斷經傷,氣滯血瘀。2、癡呆,肝腎虧虛,氣陰不足。3、中風,肝腎虧虛。立即住院治療,行人工股骨頭置換術。但是,由于周女士已臥床一年半,造成左下肢肌肉萎縮,活動受限,右下肢伸直受限,即使已行左股骨頭置換,雖疼痛癥狀消失,但仍需臥床,不能行走。
本代理人認為,由于醫院漏診,從而延誤了治療,造成周女士疼痛臥床一年半,左下肢肌肉萎縮,右下肢伸直受限,且身體狀況每況愈下,后雖經骨股頭置換亦不能行走,給周女士及家人帶來巨大的經濟負擔和精神痛苦。
本案在法院受理后僅經歷了一次庭前談話,我方代理人宣讀訴狀后,院方答辯承認過錯,同意賠償,審判員請雙方當事人庭下協商。后我們代理原告與被告就賠償數額協商一致,由審判員制作調解書送達雙方。
【評注】
本案系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該類案件的特點是專業性強、訴訟時間長,程序較為復雜,所以要是能夠調解解決也不失為一個便捷的途徑。
本案還涉及到漏診應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對漏診并沒有具體的規定,一般來說,漏診是醫療過錯行為的一種表現形式,可能構成醫療事故也可能構成醫療差錯,其究竟應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來處理,還是應視為一般侵權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來處理就要依賴于鑒定結論。如鑒定結論是構成醫療事故,那么就應該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來處理,如果不構成醫療事故,那就應按一般侵權適用相關法律法規。對于漏診中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過錯損害,受害人可以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規定的標準進行索賠,這個賠償標準比《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醫療事故賠償標準高出很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條 下列侵權訴訟煱湊找韻鹿娑ǔ械>僦ぴ鶉危海ò耍┮蛞攪菩形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五十一條 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第五十二條 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