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左乳外傷后疼痛十余天,Z女士(女,36歲)于2006年4月到L醫院就診。經查:左乳外上方捫及結節塊,質硬、活動,左腋下淋巴結腫大,鉬靶X線提示泥沙樣鈣化,門診醫生疑為瘤樣腺增生,開具了治療乳腺增生的處方紫澡沖劑和小金丹,并在病歷本上寫明建議手術。Z女士想乳腺增生是很平常的婦科疾病,先吃藥看看再說,但到了6月份仍未好轉,經朋友介紹又到該院直接找醫生就診(未掛號),想問問是不是該手術治療。醫生檢查后仍診斷為乳腺增生,并開具處方乳癖消10盒,之后Z女士找醫院補開了診斷證明,以證實醫生開具乳癖消處方的事實。
因服藥后左乳疼痛仍未好轉,而且越來越加重,Z女士于2006年12月2日第三次到L醫院就診。醫生看了06年4月Z女士初診時在該醫院拍的那張鉬靶X線片,又讓她照了B超,B超提示左乳腺實性占位,初步診斷“左乳癌,炎癥不除外”。后于12月6日行左乳區段切除術,術中冰凍病理結果回報:(左乳)浸潤性導管癌。又于12月7日行左乳癌改良根治術,將左側乳腺切除。術后病理診斷:(左)腫物切除術后,改良根治切除之一側乳腺,乳腺內可見癌殘留,呈浸潤性導管癌Ⅱ級,癌侵及乳頭部大導管深部,一側切緣可見癌。脈管內可見瘤栓。腋窩部淋巴結(27/28)可見癌轉移。術后經六次放、化療,于2007年5月8日出院。7月訴至法院,要求醫院賠償已經發生的醫療等費用13萬余元,以及尚未發生的繼續治療費、尚未確定的殘疾賠償等費用。
我們認為,在2006年4月鉬靶X線提示泥沙樣鈣化的情況下,醫院應疑乳腺癌而給Z女士做進一步檢查,包括B超和細針穿吸細胞學檢查,但Z女士于2006年4月和6月兩次就診,醫院均未做進一步檢查而誤診。令人氣憤的是,2006年12月,醫院恰恰是用這張鉬靶X線片做出了左乳癌的初步診斷。醫院違反診療常規誤診而延誤治療長達8個月,造成Z女士病情加重且癌轉移,應賠償Z女士全部損失。
醫院辯稱,Z女士某在初次診療時,門診病歷中未記載鉬靶X線檢查回報告,說明患者未將鉬靶X片交給醫生,醫生難以明確診斷。Z女士某再次就診時,未掛號,通過朋友介紹直接找醫生就診,醫院不認可小存在二次就診的事實。故醫院不應賠償Z女士的損失。
司法鑒定認為:
對于35歲女性乳腺癌的發生、發展過程來說,8個月是一個足夠長的時間,是當初的腫塊就是癌,已發生淋巴結轉移?還是當初的腫塊出現了癌變,以致到晚期?亦或當初是炎性病變合并癌腫發展至晚期?目前無法明確。
Z女士在乳腺癌晚期得到了明確的診斷,而在此之前,其乳腺疾患的病程已有8個月,客觀上講,診斷是延誤了。分析延誤診、治的原因,主要從兩個方面看:
1、被告方面,首先2006年4月首診時,醫患雙方關于醫生是否閱片(鉬靶X線片)各執一辭,首診過程不完整,第二次未經正常就診程序給患者開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醫院在醫療管理方面的不足和問題,不利于對Z女士乳腺疾病的盡早診斷與治療。
2、原告方面,作為患者,存在疾病時,積極就診、配合醫院檢查與治療是一個基本常識,尤其是門診病人。2006年4月在醫生對Z女士乳腺腫塊尚無法診斷時,其拒絕手術的建議,在用藥狀態下觀察一段時間還是可以的,因為當時病程尚短。但其用藥無效后,沒有積極采取正常渠道就診,特別是6月份以后,半年時間內疾病在不斷進展卻未見其就診,對其疾病的診治影響較大。
綜上所述,被鑒定人Z女士乳腺癌沒有得到盡早治療,與醫、患雙方存在的問題均有一定關系。考慮到本案就診的特點和疾病發生、發展的復雜性,我們認為,醫院的過失在其中的參與度為C級(賠償參考范圍20%-40%)。
鑒于Z女士系乳腺癌晚期,疾病狀態不穩定,不宜進行殘疾評定。
依據上述鑒定結論,法院判令醫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就原告已經發生的費用,醫院賠償8萬余元;后續發生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待實際發生以及定殘后另行起訴。
[要點評析]
Z女士患乳癌晚期,切除了左乳,訴訟中發生癌轉移又切除了子宮,仍未控制,發生骨轉移又切除了胸椎。現案件審結了,不知會不會繼續轉移復發?真希望她能挺過這最初的五年,即使為了九歲的孩子也要好好活下去。
生氣醫院的同時,Z女士自己也懊悔不已——初診時醫生建議手術探查為什么自己沒當回事呢?事隔兩月左乳疼痛加重,為什么不掛號走正規的途徑看病呢?直到疼得加劇才重視起來,結果悔之晚矣!巨額的醫療費等損失只能自擔大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