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11日晚,6歲男孩小C在玩耍時左手肘關節內側不慎被玻璃切割致傷,在當地診所進行緊急處理包扎傷口后,父親帶著他于當晚趕到Y醫院急診就診。醫生進行清創、縫合、清除血腫手術后,囑術后12天拆線。拆線后醫生讓小C回家休養。
2008年3月,小C出現左手小指輕微屈曲,逐漸加重并累及環指。7月父親帶小C到北京積水潭醫院,經肌電圖檢查,診斷為:左尺神經損傷(陳舊性),手肌呈重度受損表現,需手術修復受損尺神經。之后小C在積水潭做了尺神經松解前移術,又從左小腿取腓腸神經移植到左臂。
出院后復查,小C的左手環指、小指半屈曲畸形,經診斷左尺神經損傷,術后4個月無恢復。
我們代理小C和他的父親,向Y醫院所在區衛生局申請移交醫學會鑒定。醫學會舉行聽證會后,作出以下鑒定結論:
專家分析意見:
專家組認真聽取醫患雙方陳述,詢問及現場檢查,經過認真分析、討論,一致意見如下:
1、首診醫生在對患者的診療過程中,存在查體不全面,無手術探查記錄,造成漏診的過失,違反了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2、復診過程中,醫方存在沒有及時做出診斷,造成延誤診斷治療的過失,違反了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3、醫方的過失行為造成二次尺神經移植手術,對患手功能恢復有一定影響。
結論:
根據國務院第351號令《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一章第二條、第四條及《醫療事故分級標準》,本病例屬于三級丙等醫療事故,醫方負次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