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6日,H先生因右踝關節骨折內固定術后21個月,為取出內固定物至S醫院住院。當日遵醫囑進行了胸部正位X光檢查,印象:右肺上野致密影,體外異物?當時放射科醫生并未詢問H先生衣服內是否有金屬物品,對此體外異物的懷疑也未向家屬交待。骨科醫生也未要求我們做進一步檢查以明確右肺上野致密影的性質,對此我們毫不知情。2006年1月20日,醫生為H先生實施了內固定物取出手術,于1月24日出院,共住院8天。
2006年8月2日,H先生因胸悶、氣短、顏面水腫拍攝胸部CT,診斷為右肺小細胞肺癌,已發展至廣泛期而住院腫瘤醫院。醫生詢問病史后,H先生突然想起年初曾在S醫院拍過胸部X光片,遂取出胸片進行對比,發現兩張胸片右肺小細胞癌發生的部位與右肺上野致密影,體外異物?的部位完全相同,這才知道當初S醫院漏診了自己的肺癌。由于癌癥延誤時間太久,雖經放、化療,終因癌癥晚期而于2006年12月3日不幸去世。
我們認為:
1、S醫院存在如下醫療過錯:
術前胸片提示:右肺上野致密影,體外異物?也就是說對于右肺上野致密影的性質當時并未明確,在臨床上講,其除體外異物這種可能外,也很有可能是肺部占位性病變,也就是腫瘤。按照診療規范,醫生應當為H先生進行胸片復查,必要時應當做胸部CT以排除腫瘤。但醫生違反診療規范,疏忽大意未盡注意義務,未醫囑H先生進行深入檢查,導致右肺小細胞癌被漏診長達近7個月。在如此長的時間里,癌細胞迅速生長、廣泛擴散,最終發展為晚期。后雖然給予了相對敏感的放療,并配合化療,但終因病情延誤時間過長,沒有取得原本能夠達到的良好效果,H先生的生存期限由此顯著縮短。該院的過錯行為侵害了H先生的生命權,由于不幸老年喪子,給H先生的母親造成了極其巨大的精神傷害。
2、由于S醫院的上述醫療過錯,造成如下損害后果:
① H先生右肺小細胞癌被漏診長達近7個月,由于失去了最佳放療時機,癌細胞迅速廣泛擴散發展為晚期,嚴重影響了治療效果,大大縮短了生存期,導致H先生不幸過早的去世。
② 由于不知自己身患絕癥,H先生于2006年5月22日結婚,可是僅僅兩個多月后即被確認為肺癌。已懷孕的妻子做了人流,并以H先生隱瞞病情為由提出離婚,無奈之下,H先生只得同意,在其短暫的生命的最后時刻,又遭受到如此巨大而強烈的精神打擊。
3、S醫院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S醫院雖然以骨科水平領先而著稱,但實際上是一家各科均具有很強實力的綜合性三甲醫院,在面對H先生胸片印象:右肺上野致密影,體外異物?這一未確定的可疑結果時,完全應當也能夠想到進行胸片復查,必要時進行胸部CT檢查,以確定致密影究竟是占位性病變,還是其所懷疑的體外異物。而這對于患者來說,是關乎命運的大事。但該院醫生由于不負責任,沒有進行復查,也沒有將此疑問告知H先生及家屬,造成漏診延誤治療。由此可見,醫院的醫療過錯是明顯的,并由此造成H先生過早去世的嚴重損害后果,兩者的因果關系是確定的,對此,醫院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S醫院認為:
患者為取內固定術到我院就診,術前檢查無手術禁忌癥,骨科手術效果良好;術前檢查發現胸部異常密度影,已告知患者(X線片及報告直接發給患者本人),同時小細胞肺癌僅從影像學片上很難進行診斷,只有進行病理檢查才能診斷;患者因小細胞肺癌死亡,是自身疾病的自然轉歸,與我院診療行為無關。
司法鑒定認為:
H先生因取右踝關節骨折內2006年1月16日至24日在S醫院住院治療,術前檢查發現“右肺上野致密影”。同年6月出現面、頸部腫脹和呼吸困難,在其它醫院診斷為右肺小細胞肺癌,行化療和放射治療,2006年12月3日死亡。
根據H先生景像學片及其病程特點,其于2006年1月16日胸部正位片所示右肺上葉斑片狀高密度影,以后胸片顯示該斑片影增大,不能排除為右肺小細胞肺癌的早期表現。從現有鑒定材料可見,S醫院已發現右肺存在異常密度影,由于其性質(如炎癥、結核、腫瘤等)難以確定,需進一步檢查(如CT和MRI等),但未見檢查及有效告知患者,導致H先生右肺小細胞肺癌未能得到早期診斷。提示臨床醫生對此情況重視不足,致使患者未能得到及時治療。
考慮到H先生在S醫院住院期間,無肺癌的臨床表現,同時考慮到骨科醫生的職業特點,以及小細胞肺癌病情進展迅猛的情況,綜合分析,S醫院上述缺陷在某種程度上縮短了H先生的有效生存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