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被告人高某、張某分別是山東某毛毯廠的廠長、會計,因涉嫌妨害清算罪被檢察機關訴至人民法院。起訴書起訴二被告的主要犯罪事實與理由是:被告人高某、張某在擔任毛毯廠廠長、會計期間,采用編制虛假的會計憑證、編造假帳的方式虛增企業債務,在清算中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妨害毛毯廠的清算,根據刑法第162條的規定,其行為已經構成妨害清算罪。案件提起公訴后,關于二被告人不是清算組的成員、也沒有參加清算,清算屬于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的破產還債清算等事實已經查明。
在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妨害清算罪的問題上,存在兩個爭議焦點:一是在犯罪主體上,被告人是否屬于妨害清算罪的犯罪主體;二是在客觀方面,二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屬于在清算中對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的行為。
有鑒于此,筆者作為被告人張某的辯護人,主要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1、根據刑法第162條的規定,妨害清算罪的構成事實要件之一是公司、企業在清算時,根據本案事實,被告人對財務憑證和帳務的虛假處理,是在公司、企業清算前;且被告人既不是清算組的成員,也沒有參與清算,二被告人僅作為原毛毯廠的管理人員,實施的是對公司、企業的一般管理行為,也未實施清算行為,不屬于清算行為的主體。因二被告人不屬于妨害清算罪的犯罪主體,所以其行為依法不構成妨害清算罪。
2、妨害清算罪的構成必須是對清算時的公司、企業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作虛偽的記載,而被告人造假帳的行為不僅在形式上不屬于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的編制行為,而且在內容和性質上也不屬于清算中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的編制。因而,在客觀行為上,被告人的行為不屬于清算時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的虛偽記載行為。據此,被告人的行為依法也不構成妨害清算罪。
本案以檢察機關撤回起訴終結。
根據刑法第162條規定,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業清算時,隱匿資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在未清算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他人利益的行為。這是刑法對妨害清算罪的規定。在法律實務上,在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實施對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而損害債權人或他人的利益、以妨害清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情形最為常見,且妨害清算罪的認定也是實務上較為復雜的問題。本文擬結合上述案例和相關刑法規定,對妨害清算罪的認定問題試作探討。
1 、在妨害清算罪罪與非罪的界限問題上,妨害清算罪主體的認定是一個重要的問題。這一問題大致涉及五個方面的內容。
(1)妨害清算罪的犯罪主體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是清算組成員或參與清算活動的人員,如某人雖不屬清算組織成員,但受聘做清算工作,也可以作為妨害清算罪的主體;二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
(2)一些企業清算中,企業管理人員同時是清算組織的成員,這種情況下,經營管理者也就是清算人員;
(3)原有企業的管理人員既不是清算組織的成員、也沒有參與清算,因而依法不屬于妨害清算罪的主體;
(4)有些清算組的成員可能不屬于清算企業的人員,而是其他有關部門或單位人員,但作為清算組織的成員也可以成為妨害清算罪的主體;
(5)有的人雖不是清算組織的成員、也沒有參與清算,但可能因授意他人,與他人串通或幫助他人實施刑法第162條規定的行為而成為妨害清算罪的共同犯罪人。
2、妨害清算罪在客觀方面的認定
妨害清算罪的客觀方面的認定是個比較復雜的問題,從法律實務的情況來看,下列四種情形不應認定為妨害清算行為。
(1)非清算中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的虛偽記載不應成為妨害清算的行為,如企業為了逃避非清算債務,在未經清算的企業改制、改組等情況下而作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的虛偽記載;
(2)區分經營中或其他活動中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的虛偽記載與清算中的資產負債表與財產清單的虛偽記載。前者不屬于清算活動,可能會依法構成其他犯罪,但不構成妨害清算罪,后者發生于公司、企業清算階段,是企業的清算活動或行為,如果實施了該行為則依法構成妨害清算罪。可見,只有在清算時基于清算需要而作的資產負債表與財產清單的虛偽記載,才屬于妨害清算的行為;
(3)區分提供不真實的財務資料與在清算中對資產負債表與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的性質。前者可能是清算中制作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的依據,但不是清算資產負債表與財產清單的制作,后者的制作是一個清算的獨立過程,并不受原財務資料的限制,如果提供的有關會計資料不真實,不是有意或與清算人員惡意串通,則提供不真實財務資料的行為,也不屬于妨害清算的行為;
(4)對于某些客觀原因導致資產負債表與財產清單不實,或由于行為人疏忽大意或行為人的技術上的不足而造成資產負債與財產清單不實的問題,也不應作為妨害清算行為認定。
3、關于妨害清算的結果與犯罪行為認定問題。
妨害清算罪以嚴重損害債權人或他人的利益為犯罪構成要件。因而,即使在清算中實施對資產負債表與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行為,但確實并不損害債權人或他人的利益的,也不應認定為犯罪。以下情形即屬此類:
(1)資產負債表與財產清單的虛偽記載只是體現在資本構成之間,其結果并不導致資產總量的減少和清償債務的分配方案的;
(2)某些帳務的處理可能使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是不真實的,但并不必然導致損害債權人或他人的利益的。
張建興